[案例]

2005723,被告人徐建軍飲酒后,于當日17時許到位于連云區墟溝街道辦事處棠梨路38-4號李加寶(李萍父親)家。與被害人李萍(徐建軍妻子)產生口角離開李加寶家,被告人徐建軍出李加寶家門后,用磚頭將李加寶家房屋窗戶玻璃打碎;正在家中地下室干泥瓦活的李加寶聽到玻璃被打碎聲后持瓦刀出門查看情況,與被告人徐建軍發生糾紛,后被告人徐建軍奪下李加寶手中的瓦刀,將趕到門外的被害人李萍砍傷。經法醫鑒定:被害人李萍顱骨凹陷性粉碎性骨折,硬腦膜破裂,損傷程度屬重傷。

連云區法院經審理后判決:

一、被告人徐建軍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

二、被告人徐建軍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萍因傷害造成的各項經濟損失共計64930.75元。

20051222,連云區法院對徐建軍故意傷害和李萍提起的附帶民事賠償一案作出判決后,民事部分的離婚案件恢復審理。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如下協議:一、原、被告雙方自愿離婚。二、婚生子由原告撫養,待被告出獄后由被告接回撫養。三、被告于本協議簽訂之日起一個月內給付原告30000元,被告欠原告傷殘賠償費64930元由被告出獄后半年內償付原告。四、原、被告家中所有財產(包括債權債務)由被告享有和負擔。

[法官提醒]

李萍完全可以在離婚一案中提出損害賠償請求。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那么,①四十六條中損害賠償請求是什么性質?②無過錯方都可以向哪些人提起請求?③該項請求的支持是否以離婚為前提?④當事人應該在訴訟的什么階段提?⑤是否要求當事人此項請求必須與離婚訴訟同時提起等等的一系列問題,對于許多老百姓來說都是“一頭霧水”。

問題①,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

問題②,即損害賠償責任主體是誰?以及提出損害賠償責任的請求條件有哪些?值得大家注意的是:第一,該項請求只能向自己的配偶提出,而不能向合法婚姻關系以外的其他人提起。現實生活中常有這樣的事情發生,夫妻雙方中一方有過錯的,其配偶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并不以自己合法配偶為被告,而是起訴與自己配偶重婚的人或者與自己配偶同居的人。這種情況之下,當事人多數認為自己與配偶的感情尚可,所以既不想離婚,也不告自己的配偶。他們認為現狀都是由婚姻關系以外的人造成的,諸如與自己配偶重婚之人或者是與自己配偶同居之人等,因而只是要求這些人來就其損害承擔賠償責任。由于我國《婚姻法》沒有明文規定配偶權,所以告第三者或者告被包的二奶等人沒有充分的法律依據。第二,如果當事人的離婚訴訟請求沒有被法院支持,則該項請求權也將得不到法律的保護。第三,無過錯方不起訴離婚而僅想主張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所規定的損害賠償,法院亦不支持。

對問題③④⑤,當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提起損害賠償請求應于何時提出的問題,按無過錯方在訴訟中所處的地位不同而區別對待。在適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時,應當區分以下不同情況:第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基于該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第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基于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后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第三,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后一年內另行起訴。

當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提起損害賠償請求應于何時提出的問題,按無過錯方在訴訟中所處的地位不同而區別對待,但明確要求損害賠償應該與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