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賠償 左口袋進右口袋出?
作者:張寶玲 惠蕾蕾 發布時間:2007-01-10 瀏覽次數:2531
[案例]
連云區法院經審理后判決:
一、被告人徐建軍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
二、被告人徐建軍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萍因傷害造成的各項經濟損失共計64930.75元。
[法官提醒]
李萍完全可以在離婚一案中提出損害賠償請求。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那么,①四十六條中損害賠償請求是什么性質?②無過錯方都可以向哪些人提起請求?③該項請求的支持是否以離婚為前提?④當事人應該在訴訟的什么階段提?⑤是否要求當事人此項請求必須與離婚訴訟同時提起等等的一系列問題,對于許多老百姓來說都是“一頭霧水”。
問題①,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
問題②,即損害賠償責任主體是誰?以及提出損害賠償責任的請求條件有哪些?值得大家注意的是:第一,該項請求只能向自己的配偶提出,而不能向合法婚姻關系以外的其他人提起。現實生活中常有這樣的事情發生,夫妻雙方中一方有過錯的,其配偶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并不以自己合法配偶為被告,而是起訴與自己配偶重婚的人或者與自己配偶同居的人。這種情況之下,當事人多數認為自己與配偶的感情尚可,所以既不想離婚,也不告自己的配偶。他們認為現狀都是由婚姻關系以外的人造成的,諸如與自己配偶重婚之人或者是與自己配偶同居之人等,因而只是要求這些人來就其損害承擔賠償責任。由于我國《婚姻法》沒有明文規定配偶權,所以告第三者或者告被包的二奶等人沒有充分的法律依據。第二,如果當事人的離婚訴訟請求沒有被法院支持,則該項請求權也將得不到法律的保護。第三,無過錯方不起訴離婚而僅想主張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所規定的損害賠償,法院亦不支持。
對問題③④⑤,當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提起損害賠償請求應于何時提出的問題,按無過錯方在訴訟中所處的地位不同而區別對待。在適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時,應當區分以下不同情況:第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基于該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第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基于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后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第三,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后一年內另行起訴。
當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提起損害賠償請求應于何時提出的問題,按無過錯方在訴訟中所處的地位不同而區別對待,但明確要求損害賠償應該與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