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偷我,我偷人 一念之差被判罰
作者:楊維松 花秀駿 發布時間:2007-01-04 瀏覽次數:2674
京口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孫浩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被告人孫曉紅自愿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作出前述判決。
被告人孫浩在自己的車被偷走的情況下,本來可以向公安機關報警,運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利益,但是由于缺少法制觀念,一念之差又去偷別人的電動自行車,導致其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京口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孫浩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被告人孫曉紅自愿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作出前述判決。
被告人孫浩在自己的車被偷走的情況下,本來可以向公安機關報警,運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利益,但是由于缺少法制觀念,一念之差又去偷別人的電動自行車,導致其走上了犯罪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