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兒偷葬母親不妥 養子懇求歸還未得支持
作者:段淑軍 張柏松 發布時間:2007-01-04 瀏覽次數:2399
本網徐州訊:為了使親生父母能在死后合葬一處,張某在母親去世10年后未經兄弟黃某同意,私自將母親尸骨轉移與親生父親合葬。黃某知道后,要求張某歸還養母尸骨仍與養父合葬,并要求張某公開賠禮道歉,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0元。
張某很小時父親就因病去世。1961年,母親張某某帶著張某改嫁給黃某某。黃某某和張某某結婚后一直沒有生育,1964年他們決定抱養剛出生的黃某作為養子,從此開始了四口之家的生活。張某22歲時娶了媳婦,落戶女方家。
1996年,張某某去世,黃某為其操辦了喪事,張某某被安葬在本村大運河邊。今年4月,黃某某去世,黃某為其舉行了葬禮,并與張某某合葬在大運河邊。
今年5月的一天夜里,張某將母親張某某的尸骨轉移,和自己的生父合葬在一起。黃某發現后十分氣憤,要求張某歸還張某某的尸骨,仍與其父黃某某合葬。張某不同意,黃某最后將他告上法院。
黃某說,
張某則表示,本案爭議的法律關系并非人身關系也非財產關系,不屬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圍。黃某并非張某某親生,雙方也沒有合法的收養關系,而張某某是他的親生母親,母親死后,他當然享有母親尸骨的所有權。黃某與張某某無血緣關系,對母親尸骨不享有所有權。對于取走母親尸骨的行為,張某表示這并不違反法律規定,也不違反公共道德,相反如果再次返還尸骨,母親入土而不能得到安寧,有違公共道德。因此,張某認為黃某要求精神損害賠償沒有法律依據。
幾次開庭后,法官認為,張某私自轉移母親尸骨的做法是不妥的,但鑒于張某已將其父、母親合葬,且其父、母親合葬亦在社會倫理范圍之內,在社會道德能夠容忍的限度之內,如若再將尸骨強行挖出遷移,同樣違背了“入土為安”的風俗習慣,也是對死者的不敬。所以對黃某要求判決歸還張某某尸骨與其養父黃某某合葬,法院不予支持。
但是,審理的法官也指出來,法院雖然不支持黃某的這項訴訟請求,但黃某對已故母親仍有祭祀的權利,張某應告知黃某其母親安葬地點,以便祭祀,寄托哀思。最后,法院一審判決張某賠償黃某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承擔本案訴訟費用。而黃某的其他訴訟請求沒有得到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