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權處分行為是指行為人沒有處分他人財產的權利,而訂立了處分他人財產的合同。其效力是否有效呢?《合同法》第51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本條只是規定了合同有效的情況,根據該條,其反面的理解理所當然應該是:“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未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人訂立合同后未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無效”。在這種情況下,無權處分行為便與動產善意取得制度二者產生了一種矛盾。

設若甲將電視機借給乙使用,乙未得甲同意,擅自將該電視機在丙不知情的情況下出售給丙。此時,我們應保護原權利人甲的合法權益呢?還是保護善意取得人丙的利益呢?根據《合同法》第51條規定,原權利人甲的利益應該得到法律的保護,在該合同中,乙、丙之間的合同是一種效力未定的合同,乙的無權處分行為只是經過權利人甲的追認后合同始能生效,也就是意味著有權追回該電視。

但是另一方面,善意受讓人丙并不知道持有人乙是否有處分權,且亦無從知曉。故丙取得該電視機的行為應為有效的法律行為,屬于善意取得,亦應受到法律的保護??蛇@樣,真正的權利人甲的利益又怎樣保障呢?根據《合同法》第51條,若權利人甲追認該處分行為,則合同有效;若權利人甲不追認,那么合同的效力是未定的,此時權利人甲的不追認會使乙、丙之間的合同歸于無效。既然無效,丙就應返還電視機;但是,法律又保護善意取得人丙。這樣,根據法律,既應保護丙,又不應保護丙;若必須保護丙,那么真正的權利人甲的追認權又有多大的價值呢?

實際上,造成這種情況的原因是《合同法》未能處理好無權處分行為與善意取得之間的關系。根據我們司法實踐及國外的立法體例,在此種情況下,更應該保護善意的受讓人丙的權利,而原權利人甲的利益則不得不作犧牲而讓位于善意取得人丙的利益。但這樣,法律的公正、嚴肅及統一又從何體現呢?因此,筆者認為,對《合同法》第51條作適當的修改是非常必要的。

法律保護的安全有靜態安全(靜的安全)與動態安全(動的安全)之分?!逗贤ā返?/SPAN>51條的規定顯然立足于維護靜的安全。靜態安全是指對民事主體已系有的民事權利進行保護,不使他人任意侵奪,是對既有利益的靜態保護。動態安全是指民法對民事主體取得民事權利或者民事利益的動態保護,使其不歸于無效,著眼點是維護新利益的取得。靜態安全與動態安全往往相互抵觸,兩者不可兼得,立法者應根據社會經濟的需要,對兩者進行必要的調節,主要是將不利后果分配給哪一方。《合同法》第51條顯然立足于對權利人靜態權利的保護,立足于維護靜態安全。但此時我們亦應保護動態安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9條規定,“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在共同共有關系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時,承擔共同的義務。在共同共有關系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時,一般認定無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償取得該項財產的,應當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對其他共有人的損失,由擅自處分共有財產人賠償?!币虼?,我們完全可以比照該條而對《合同法》第51條作類似的修改或以司法解釋的形式作必要的補充:“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權處分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償取得該項財產的,該處分行為有效”。這樣通過法律的例外規定,可使法律在動態安全與靜態安全之間得到協調,化解在承認合同無效的前提下,肯定動產的善意取得而引起的邏輯上的矛盾,實現法律的統一性、嚴肅性、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