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近日,建湖法院在審理一起刑事案件時,因被告人拒不交待真實身份,該院在刑事判決書中稱被告人為“A”,并附其近身照片,對其依法作了有期徒刑2年的判決。

200696上午9時許,被告人在建湖縣人民醫院門診樓從背后蒙住被害人顧某的眼睛,并用雙手將其頭往下壓,后又用右手拽顧某脖子上的項鏈,在搶奪的過程中將顧某的項鏈拽斷。顧某被搶后大喊有人搶項鏈,被告人被醫院保安當場抓獲。案發后,被告人一直拒不交待其真實身份。

建湖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搶劫罪。被告人雖不交待其真實身份,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并不影響對其定罪量刑,遂稱其為“A”,并將其近身照片貼上判決書,作了前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