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在簽訂灘涂承包租賃協議后,竟然違約拖欠租金,被出租人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合同,因承租人已投入較多資金進行改造,一旦解除合同損失巨大,遂及時補救,支付租金,終于取得法官諒解。1227,啟東法院判決沈某和朱某的合同繼續履行,但朱某需支付租金并承擔違約金12900元。

20055月,沈某以拍買中標的形式取得某片土地的經營使用權。616,沈某與朱某就上述土地簽訂了灘涂承包租賃協議一份,約定租期及租金,并規定如單方違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5萬元。協議訂立后,被告朱廟生未能按期全部支付租金。后在本案訴訟中,朱某已陸續支付租金余款。另查明,朱某已進行了塘、地的修整,固定設施的添置,并投下大量的魚苗。

法院審理認為,朱某逾期支付租金,有違合同的誠實信用原則,其行為顯屬不當。但朱某在逾期后陸續支付租金,并在本案審理中已全部付清租金,顯然朱某是在積極履行合同的義務。沈某未盡通知等合同的附有義務,以朱某逾期支付租金為由,直接主張解除合同,顯屬不妥。且朱某遲緩交納租金,并非使沈某遭受損失,也沒有動搖合同的基礎,如據此隨意解除合同,必將造成許多不必要的損失和浪費,也使合同雙方當事人對合同不能產生穩定的預期,故沈某要求解除合同的主張,法院不予支持。但違約金數額過高,法院予以適當調整。據此,法院作出了如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