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深入貫徹司法為民的執法宗旨,今年以來,溧水法院深入轄區各鎮村巡回辦案164人次,審結各類民事糾紛152件,其中調解結案127件,受到了當事人及群眾好評。審判工作的開展,既便利當事人參加訴訟,也有利于人民群眾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提高農民的法律意識。但是由于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對巡回審判缺乏具體規定,因此該實踐中還存在著程序不夠統一規范、缺乏長效運作機制、開庭嚴肅性欠缺等問題,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巡回審判的社會效果。該院對進一步深化巡回審判工作提出四點建議:

第一、落實法警值班制度。由于一些群眾法制觀念的淡薄,法官在農村巡回審判時,經常會碰到一些群眾無意或有意破壞庭審秩序的情況,此時審判人員一般都難以完全控制。因此,要認真落實法警對民事案件的值班制度,對矛盾較大的案件進行巡回審判時,要有法警參加,以維護法庭秩序,及時處置突發事件,保障審判的嚴肅性及審判人員的安全。

第二、以調解為主要結案方式。巡回審判處理的案件大多是同一鄉鎮乃至同一小組內群眾之間的民事矛盾糾紛,對這些糾紛的解決方式不僅要運用剛性的法律手段,還要運用包括道德、倫理、情理在內的綜合解決方式。法官通過調解,將鄉風、民俗、人情倫理相融合,更容易使當事人達成共識,平息糾紛。同時,由于農村當事人一般并不熟悉庭審規則等訴訟知識,通過調解也能盡量避免因開庭而使用“異議”、“質證”等法言法語,使法院的審判更加通俗易懂,為當事人所接受。

第三,設立人員相對固定的巡回審判組。巡回審判在方便群眾訴訟的同時,群眾最大的反映就是工作缺乏長期性,穩定性。因此,該院嘗試設立人員相對固定的巡回審判組,定時間、定任務,即每個巡回審判組應由相對固定的人員負責,每周巡回工作不少于半天,每個巡回審判組人員辦案不能少于一定數量。巡回審判組的法官間在職責上實行分片負責的原則,一個法官負責特定的幾個鄉鎮的巡回審判工作。這樣的安排既有利于法官熟悉了解當地的民風習俗,提高法官的定紛止爭能力,也有利于巡回審判工作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第四,開展審判點到村的嘗試。為了進一步加強與本地區群眾的聯系,該院今年開展了在一些行政村設立固定審判點的大膽嘗試,定期到這些審判點開庭,取得了較好效果。每次開庭時,除當事人前來參加訴訟外,前來咨詢尋求救濟的村民也明顯增加。究其原因,并不是群眾對進行訴訟的知識一無所知,而是村民們覺得來到了他們中間的法官更加值得信任,對設在村上的審判點感到方便和滿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