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蘇州訊:辦理保險的保險業務員,居然自己制作委托書代客戶領取保險金。結果5000保險金就此失了蹤影,客戶訴至法院要求解除保險合同。1219,該案在虎丘法院有了一審判決,法院認為保險代理人代領保險金有悖法理,保險合同被判解除。

200232,李莉經蘇州某保險公司保險業務員陸錢莉推銷,為自己的兒子周濤購買了一份“國壽千禧”理財保險。根據當時的保險合同約定:此保險責任開始時間自200233零時起;繳費期間20年;繳費方式年交;紅利處理方式為累積生息;保險費8300元;在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生存至每三周年的年生效對應日,領取生存保險金5000元。此后李莉依約交納了三年的保險費共計24900元。

200535,李莉和周濤根據當初的合同約定到保險申請領取生存保險金,在填寫好申請書交齊材料后,網點營業員在保險合同上蓋了“已進入領取期”印章。但因當天是周六,營業網點不能領取大額現金,所以營業員要李莉到周一至周五期間再來領取現金。可沒想到,兩天后原先幫李莉購買保險的陸錢莉自己替周濤簽名制作了一張授權委托書,向保險公司拿走了這筆保險金,卻沒有轉交周濤。當李莉和周濤再次向保險公司來拿這5000元保險金時,遭到了保險公司的拒付,李莉一氣之下把保險公司告上法院,認為保險金沒拿到,保險合同的目的沒有達到,要求解除保險合同,退還保險金。可保險公司卻認為保險金已經由他們的保險代理人代領了,他們并沒有違反合同的地方。

經過審理法院認為,陸錢莉冒簽了周濤的簽名,代周濤領取生存保險金并未得到他的授權。且在同一合同法律關系中,陸錢莉既是保險人的業務代理人,又作為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委托代理人進行雙方代理,顯然有悖法理,據此認為陸錢莉領屬于無權代理。另一方面,保險公司發放保險金時,有義務審查委托書與申請書上的當事人簽名是否一致,而在柜臺營業員在兩者簽名存在明顯差異的情況下,沒有提議異議,屬審查不嚴,向陸錢莉發放生存保險金具有過錯。由于保險公司不適當履行保險合同,致使原告應得利益受損,在本案中原告并無過錯,所以原告的訴訟請求法院給予支持,據此判決解除原告李莉與保險公司簽訂的“國壽千禧”理財兩全保險合同;保險公司返還李莉保險費24900元。

點評:
    目前,保險公司一般都會通過保險合同的業務員向投保人交付保險金,保險公司通常認為,他們的業務代理人簽訂合同時是代表公司去銷售保險合同的,但在領款時是受被保險人的委托來保險公司領取保險金,公司將保險金交給了業務員就是交給了被保險人。實際上在這同一法律關系中,業務員既成為了保險公司公司的代理人,又是被保險人的代理人,這種一人代理雙方的雙方代理的行為違背了善良管理人的義務,屬于濫用代理權,有可能會引發道德風險造成被代理人的損失。但是,我國法律對此并沒有明確禁止,雙方代理行為是否無效
,要看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如果雙方代理經過被代理人本人的同意可以生效,因此,在現實生活中被保險人是否同意保險業務員代為領取保險金是這一行為有效的首要條件,保險公司并不能按照慣例直接把保險金交由保險業務員代為轉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