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我國汽車工業迅猛發展,公路交通網絡日益健全,為道路交通運輸業的發展和壯大打下了堅實的基礎。國民經濟的增長,人均收入的提高,使人們“行有車”不再是夢想。但由于人們交通安全意識淡薄,機動車輛致人損害事故也日漸增多。人民法院受理的道路交通事故賠償案件大幅上升,進入執行程序的也逐年上升。

無錫南長法院2006年受理道路交通事故賠償執行案件19件,2005年為29件,2006年更是多至52件。2006年總標的達335萬元,共執結了43件,執結標的252萬元,占76%,未結9件占17%。在執結的43件案件中,有保險公司作為被執行人的案件,所涉及的執行標的占執結案總標的55%。由于種種原因,相當數量的道路交通事故賠償案件得不到及時執行,甚至無法執行,成為法院執行難的一個新特點。同時由于此類案件給被害人或其家屬造成了巨大的經濟和精神損失,案件的久執無果、被害人或其家屬的生活困頓誘發新的上訪,成為新的社會不穩定因素。

一、交通事故賠償案件執行難的成因

(一)當事人缺乏車輛保險意識。表現在交通事故中的車主缺乏風險意識,有的是心有僥幸,連最基本的第三者責任險都不愿購買;有的人雖然參加了保險,但出事后因害怕承擔責任而不積極施救,或肇事后逃逸,導致保險公司拒絕賠償,直接帶來了案件的執行難。這類案件占今年立案的11.5%。

(二)當事人缺乏履行能力。由于交通事故的賠償數額遠遠超過了當事人的賠償能力,當事人就算變賣了所有家當也不足賠償,即使達成分期還款協議也往往需要50年,甚至100年才能還清,還有相當部分被執行人是外來打工人員,自身本來就是生活窘迫,根本沒有償還能力。這類案件占18%。

(三)當事人缺乏誠信。交通事故發生后,很多肇事者不是設法治病救人,而是想方設法逃避責任,當責任確定后,便會出現轉移財產,規避法律等行為。有的當事人把財產轉移給他人,舉家外出,造成鐵將軍把門,當事人下落不明的事實,造成執行難。這類情況占到案件的15.4%。

(四)保險制度不利于受害人的賠償。我國現行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制度,不利于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受償。以往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是依據一般原則,設定被保險人行為所侵害的受害人不具有保險公司的收益人地位,不能直接向保險人主張權利,只能向被保險人主張權利,然后再由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理賠。這就給受害人的有效賠償帶來了諸多的弊端,如果被保險人逃逸或怠于行使權利,有的甚至惡意串通,必將造成受害人的權利不能得到切實的落實,給社會帶來不穩定的隱患。

二、解決交通事故賠償案件執行難的對策

(一)加強訴訟過程中的保全力度。大訴訟保全力度,以防止被執行人逃避法律責任。司法實踐也充分證明,凡是能及時、有效地采取保全措施的,執行難度也隨之大大降低,案件的執結率、到位率也會明顯提高。所以在立案和訴訟環節中法官一定要加強對于原告的法律釋明工作,提高當事人的財產保全意識,為日后的執行打下基礎。

(二)強化權利人舉證責任和賠償義務人財產申報制度。

在審判過程中,把債務人的履行能力作為判決的一個要求內容。權利人在訴訟過程中有義務向法院舉證賠償義務人的財產狀況及履行能力,對于不能舉證的,法官可根據當地居民的基本收入情況確定給付債務的次數。其次由賠償義務人填寫財產申報表。對于在規定時間內沒有如實填寫或拒絕填寫的,一律判決一次性償還。

(三)強化訴訟調解功能。

法官在審理案件過程中,在查清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在合法、自愿的前提下,盡最大可能促成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這樣既化解了當事人間的糾紛,又為債務人自動履行義務打下基礎。事實證明,通過調解結案的案件,在執行階段當事人對抗情緒小,執結率也遠遠高于判決案件。

(四)設立執行救助專項資金,實行司法救助制度。

在此類案件執行程序中,針對被執行人無或暫無履行能力,致使申請人權利難以實現,導致其出現其本人或家庭生活嚴重困難,或可能影響社會穩定造成不良后果等情形的,由財政撥款,在法院設立執行救助專項資金,對于由于交通事故使家庭生活陷入窘境的申請執行人實行司法救助制度。

(五)建立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強制請求權制度。

即受害人可以起訴被保險人,也可以起訴保險人,保險人不得以合同條款無效、變更、終止、解除等事由對抗受害人。保險公司履行賠償義務后,對于保險合同不賠償和超出賠償部分可以向被保險人追償。

(六)設立交通事故的社會保障制度。

由政府制定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具體辦法,設立專門機構,受害人可依法院執行終結的裁定書向專門機構申請補助,從制度上避免“撞了白撞,死了白死”現象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