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鎮江訊:2006年7月6日19時許鎮江新區的吳某與受害人吳六生因瑣事發生爭執,繼而吳某采取拳頭擊打、腳踢等方式對年滿63周歲的吳六生實施毆打。19時25分鎮江市公安局新區分局姚橋派出所接110指令,民警出警至現場,發現受害人吳六生頭、胸等部位被毆打致傷。后經鑒定吳六生的傷系受鈍性外力作用所致,其損傷程度,已構成輕微傷。同年7月18日鎮江新區公安分局向吳某發出傳喚證,傳喚吳某到鎮江市公安局新區分局姚橋派出所接受詢問,同時將其被傳喚的原因、處所通知了吳某的父親。2006年9月7日15時30分鎮江新區公安分局將擬對吳某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以筆錄的形式告知了吳某,吳某陳述沒有毆打任何人,但未能提供相應的證據予以證明。16時13分鎮江新區公安分局向吳某送達了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給予吳某行政拘留十四日,并處罰款500元的處罰。當日移交至鎮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所執行。
吳某不服,于2006年11月24日向京口區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鎮江新區公安分局作出的公安行政處罰決定。
鎮江京口法院經開庭審理認為,鎮江新區公安分局認定吳某2006年7月6日毆打年滿63周歲的吳六生的違法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第(二)項的規定,毆打六十周歲以上的人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并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進行處罰,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處罰適當,未顯失公正。據此,于日前作出一審判決,駁回吳某要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