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一精神病患者住院期間莫名其妙死亡,盡管經法醫學鑒定死因不明,醫院還是因舉證不能承擔了賠償責任。日前,徐州市豐縣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醫療行為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依法判令被告豐縣孫樓鎮衛生院賠償給死者家屬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合計49910.50元。

患者林蘭花,是一名精神病患者,有10年的精神病史。7年前她與周俊杰結婚,婚后經常發病,有時發愣,有時打人罵人。2006614,林蘭花因患精神分裂癥病情加重,其家人為其辦理了住院手續,豐縣孫樓鎮衛生院給予林蘭花二級護理(即由醫院全程護理,不需患者家屬陪護),予以藥物治療。714日早晨,周俊杰突然接到醫院通知,醫院稱林蘭花因搶救無效猝死。周俊杰心理上感到無法接受,遂與醫院交涉,但醫院拒絕承擔賠償責任。經徐州醫學院法醫司法鑒定所對尸體進行法醫病理學檢驗,未檢見明顯的機械性窒息征象,亦未檢見明顯的致死性疾病,無法明確林蘭花的死亡原因。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林蘭花因精神分裂癥入住衛生院,即與衛生院建立了醫療服務關系,衛生院應按照醫療法規、醫療常規以及診療護理規范進行積極救治,但卻造成林蘭花在衛生院死亡;本案系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應由衛生院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經法醫學鑒定死因無法確定,該待證事實真偽不明應由承擔舉證責任者承擔不利的后果,衛生院舉證不能,應認定其醫療行為與林蘭花死亡之間有因果關系,衛生院應承擔過錯侵權賠償責任。據此,法院依法判令衛生院于判決書生效后5日內賠償給死者林蘭花的家屬死亡賠償金36932元、喪葬費10478.5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500元,合計49910.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