剪輯錄音 同樣定案
作者:黃海燕 發布時間:2006-12-14 瀏覽次數:3255
本網南通訊:近日,江蘇省南通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運用證據規則審結涉及被剪輯錄音的合同糾紛案件。原告訴至法院稱其與被告訂立購買純棉坯布
江蘇省南通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九條是針對瑕疵證據的規定。適用該條規定首先需辨別何為瑕疵證據。本案的錄音存在剪輯是否當然地歸類到瑕疵證據當中,這還有待法官的裁量。本案被告對于該錄音的抗辯是該錄音中的聲音并非系其本人的聲音,這一抗辯業經鑒定結論否定。至于錄音當中存在剪輯,還需判斷剪輯在何部分,是否影響該錄音的證明力。對此,鑒定報告中明確注明在開始后約2分27秒至2分35秒之間有語音信號失真、語音和語義不連貫的現象,而在此之前的通話錄音中,被告已明確認同雙方之間存在合同關系,其未按約履行的事實。因此,該剪輯部分并不影響原告該錄音證據的待證事實的證明力。所以,該錄音證據不應作為瑕疵證據對待。結合原告提供的書證復印件,法院最終認為應認定雙方之間存在合同關系,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