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蘇州訊:委托中介進行“限時賣房”,限時期內沒有成交,國家政策出臺要加收營業稅,27550元營業稅到底由誰承擔?2006年12月13日江蘇省蘇州滄浪區人民法院判決中介順馳公司承擔主要責任18500元
2005年11月28日,原告王女士和被告蘇州蘇州順馳不動產網絡有限公司簽訂《委托限時代賣合同》一份,約定將坐落于吳中區盤蠡花園一套房屋委托順馳公司出售;委托代賣期限為3個月,即自2005年11月28日起至2006年2月28日止,房屋代賣價格51萬元。同日,被告順馳公司盤蠡路連鎖店出具了收到王女士房產證原件、土地證原件的收條,并書面保證合同期內兩證安全,合同期滿后歸還兩證。
合同簽訂后,經被告順馳公司的居間介紹,確定了房屋買受人王美芳。2005年12月25日,售房人王女士、購房人王美芳、見證方順馳公司共同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一份,當日王美芳支付給原告定金5000元,并約定2006年1月8日、2006年2月8日分別支付給原告10萬元。可是在2006年1月4日,在購房人王美芳未支付首付款的情況下,順馳公司將盤蠡花園房屋所有權證和國有土地使用權證交付給王美芳的丈夫。事后,這兩名購房人就突然人間蒸發。
王女知道兩證被騙的事實。立即向吳中區房產交易所反映,這時候購房人王美芳已經將房產證放在交易所辦理過戶的一切手續。由于及時通知,才未導致更嚴重的后果。但事后直到2006年10月18日,王女士和順馳公司才從吳中區房產交易所,取回了盤蠡花園房屋的所有權證和國有土地使用權證。
而就在這個過程中,國家為了打擊炒房行為,抑制房價,連續出臺調控措施,去年規定,“從2005年6月1日起,個人購買住房不足2年轉手交易的,銷售時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額征收營業稅”;2006年5月29日,有關部門又宣布,“將原定2年的征收期限延長至5年”。
王女士的房屋是房產證發證日期為2004年3月22日,如在2006年3月22日至2006年5月31日期間辦理房產過戶手續,則營業稅免予征收。但由于新的政策出臺,王女士就要多支付27750的營業稅。
為此2006年10月24日,王女士將順馳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其承擔相應的營業稅。
法院審理后認為,妥善保管原告房屋權證雖未在該合同中體現,但根據約定系被告應當履行的附隨義務,而被告未履行該義務,屬違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如在2006年3月22日至2006年5月31日期間辦理房產過戶手續,則營業稅免予征收,原告自2006年1月8日知道兩證被騙,應采取積極有效的方法防止損失的擴大,至10月18日復得,原告的營業稅損失,順馳公司應承擔主要責任,王女士承擔次要責任。
2006年12月13日蘇州市滄浪區人民法院判決蘇州順馳不動產網絡有限公司于賠償王女士經濟損失18500元。
蘇州尚韜律師事務所袁敏律師介紹說,國家實施房產新政,是雙方簽合同時所無法預計的。這符合法理上“情勢變更”原則,即合同簽訂后,由于不可歸責的原因,發生了當初不能預料的變化。委托售房合同的延遲履行,所產生的營業稅,應根據導致延誤過戶的責任雙方進行分擔此筆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