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高法官自身審判綜合水平。上訴是當事人的一項重要訴訟權利,如果法官從提高自身審判水平,讓當事人感覺到判決是公平合理的,一定程度上可以降低案件的上訴率。法官應注重加強政治學習,牢記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在辦案中力求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同時,法官要加強業務理論的學習。隨著法制的逐漸健全,法律及司法解釋增多,新的法律法規的不斷出臺,這就要求法官不斷進行知識、觀念更新,積極鉆研,加深理解,這樣才能正確適用法律,公正司法。

  二、發揮調解結案的優勢,做好息訴服判的說理工作。調解是我國民事訴訟中最具特色的處理民事糾紛的傳統方式,以調解的方式妥善處理各類糾紛,對于化解社會矛盾,快速調節經濟關系,預防和減少訴訟,增強人民內部團結,維護社會穩定具有不可替代的優越性。所以,法官正確運用調解手段,提高調解藝術,做好息訴服判的說理工作,除在判決書中注重說理、闡明法律依據外,還可通過宣判前后的說服教育工作,讓當事人感覺到法官的公正和判決的合理,從而減少不必要的上訴。

  三、正確行使自由裁量權。自由裁量權是法官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在法律法規沒有具體規定的情況下,在法律法規規定的幅度范圍內客觀、公正、適當地行使權利,在案件的審理過程中,法官須以良好的職業道德、職業操守、業務素質客觀公平地行使裁量權。如在損害賠償、婚姻案件中,當事人的責任認定、劃分,離婚案件的離與不離的標準,就涉及到法官自由裁量權的行使,需要法官進行各方面的綜合分析并合理確定以減少上訴。

  四、強化程序公正意識,保證實體裁判正確。重實體,輕程序的舊觀念雖逐步消除,但在司法實踐中,忽視程序規定致違反法定程序而上訴的依然存在,因此,應進一步強化程序公正意識,依法律規定程序辦理,以確保實體處理公正。

  五、抓好涉訴信訪環節,落實宣判釋明機制。真正確立從立案、審理到執行各個環節的涉訴信訪責任約束機制,全面落實“公正司法,一心為民”的指導方針。貫徹落實初信初訪管理制度,以加強原審法律釋明和初信初訪接待為切入點,針對當事人對裁判情況的疑惑,做好老師、耐心普法,使基層法院的裁判工作更具有人情味,有效鈍化當事人之間的矛盾,增加法官釋明工作的親和力,確保司法權威。

  六、恪守法官職業道德,規范法官業內業外言行。嚴格執行<<法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保持清正廉潔,遵守司法禮儀,加強自身修養,約束業外活動,文明、平等地對待當事人,確保司法公正,盡量避免給當事人以不公正的合理懷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