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巧斷原告資格
作者:謝澤培 徐福鑫 馬茸 發布時間:2006-12-11 瀏覽次數:2941
本網南通訊:隨著我國二十多年的改革開放,經濟是日益騰飛,人們之間的經濟合同越來越多,由此引發的經濟糾紛也越來越多。而在國外盛行的隱名代理在我國也有發生,最近海安縣人民法院就審理了一起這樣的案件。
事情還得從1999年說起,在1999年5月至8月間,李某因工程施工需要,向王某及江某租用汽車,隨后,王某以自己的名義,將江某所有的A牌汽車和自己所有的面包車一起出租給李某。
庭審辯論言辭激 李、江之爭圍資格
在庭審過程中,江某訴稱,李某在與王某簽訂租賃合同的時候已經知道了A牌汽車是我所有,而且王某也將李某的欠條交給了我,我是完全有原告的資格,請求法院判決李某將所欠的租金支付給我。
李某辯稱, A牌汽車雖然是江某所有,但我一直是跟王某結帳的,因此,我只是與王某之間存在租賃合同關系,我只應繼續履行對王某所欠租金的義務,我認為江某沒有原告的主體資格,請求法院駁回江某的的起訴。
法院判決 江某權利得保護
法院在審理以后認為,合法的租賃關系受法律保護。李某在租用A牌汽車時雖然是與第三人王某辦理結算的相關手續,其在實際履行時已經知曉該車系江某所有,后又向江某付了30000元租金,江某持有李某出具的欠條原件,無論從租賃合同還是債權債務的法律關系上,李某均應向江某履行付清全部租金的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判決李某向江某支付車輛租金四萬零六百元。
綜合評析 原告資格依法有據
在本案中,法院是從什么角度確認江某原告主體資格的?
1、根據本案的特點,本案是一起隱名代理的法律事實,王某以自己的名義將A牌汽車租給李某,而在李某與王某訂立租賃合同的時,李某就已經知道了該A牌汽車系江某所有,我國《合同法》的四百零二條規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在委托人的授權范圍內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該合同直接約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確切證據證明該合同只約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因此,法院可以認定王某與江某之間是一個隱名代理的法律關系,這完全符合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
2、法院從債的移轉的方面考慮,王某將李某的欠條交江某,形成了債權轉讓的行為,從而使得江某成為一個李某的新的債權人。當然,依據我國的《合同法》第八十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此案中,雖然并沒有書面通知李某,但是李某已償還了部分租金給江某,這一行為說明李某以其實際行動表明了他已經知道了該債權債務的移轉,故該債的移轉對李某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從這一點出發法院也足已確認江某的原告主體資格。
綜上所述,無論從上面哪個角度考慮,法院認定江某有原告資格都是合法的,法院的判決是妥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