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日前,江蘇省徐州市泉山區法院在歷經近兩年之久的審理后,終于對銅山縣房村鎮郝灣村農民郭麗紅人身損害賠償一案作出了判決,郭麗紅獲得各項賠償81066.36元。

時年43歲的郭麗紅在20039月發現自己左頸部身體不適,遂到徐州一知名醫院就診,該院診斷其為惡性淋巴瘤,收其住院化療85天,但一直無明顯療效。200312月,郭麗紅轉至徐州另一醫院治療,卻被告知原診斷可能存在錯誤。為進一步確診病情,郭麗紅又分別到中國人民解放軍總醫院、復旦大學附屬腫瘤醫院進行檢查,診斷為“傾向淋巴結反應性增生”、“以淋巴結反應性增生可能性大”。于是,郭麗紅與原接診醫院交涉要求賠償,但雙方未能協商解決,200412月,郭麗紅將這家醫院告上了法庭。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醫院申請對該病例進行醫療事故鑒定,徐州市醫學會經鑒定認為:1、根據患者體征,經細胞學穿刺檢查、胸部CT及治療效果,綜合分析符合惡性淋巴瘤診斷。2、患者目前無醫源性不良后果。3、反應性淋巴結炎不能排除惡性淋巴瘤,需進一步隨訪。結論為:本病例不屬于醫療事故。郭麗紅不服提出了重新鑒定的申請。200611月,江蘇省醫學會作出了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分析意見為:1、根據患者體征、細胞學穿刺檢查及胸部CT診斷可疑淋巴瘤。在診斷治療上存在不足,如未做進一步檢查,未作病理切片、未請外科會診。2、患者目前無醫源性不良后果。3、鑒于目前患者仍有淋巴結腫大,需進一步隨訪。結論為:本病例不屬于醫療事故。

法院認為:根據江蘇省醫學會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的分析意見,結合郭麗紅在中民人民解放軍總醫院、復旦大學附屬腫瘤醫院檢查的結論,醫院應當對其為郭麗紅在診斷治療上存在的不足承擔賠償責任。判決醫院賠償原告郭麗紅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省醫學會鑒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計81066.3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