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慣犯趙某因犯盜竊罪兩次冒用他人姓名坐牢,在第三次案發時,因懼怕被從重處罰又使用了真名。然而法網恢恢,疏而不漏,他冒名坐牢的事被拆穿,20061122,通州法院依法撤銷原判對其判處一年零十個月的判決,改判有期徒刑五年。本可再過幾個月即可出獄的趙某,不得不再在獄中呆上三年多時間。

被告人趙某系貴州省紫云縣人,曾于2000年在江蘇溧陽犯盜竊罪被當地公安機關抓獲。由于趙某當時身上攜帶其鄰居班某的身份證復印件,于是謊稱自己姓名為班某。20005月,溧陽法院以盜竊罪判處“班某”有期徒刑6年,后于20045月刑滿釋放。20049月,釋放后不久的趙某又在江蘇通州行竊,被當場抓獲。由于他身上揣有“班某”的釋放證,公安機關再次將“班某”移送檢察機關提起公訴。200411月,通州法院以盜竊罪判處“班某”有期徒刑10個月。出來后的趙某仍不思悔改,今年429日凌晨,攜帶磚刀、尖嘴鉗、手電筒等作案工具,竄至通州市興仁鎮港南村,翻圍墻推門入室,在毛某某家未竊得財物,又進入陳某某家,竊得陳家現金90余元及金耳環、金掛件、玉佩等物,錢物價值共計2500余元。之后被告人又來到吳某某家,翻窗入室,欲行盜竊時,被吳妻丁某某發現,丁某某抓住被告人衣服,被告人在掙脫中用磚刀砍傷丁某某手背。吳某某及其女婿聞聲趕到抓住被告人,被告人為抗拒抓捕,咬傷吳某某右手指背部。經通州市公安局法醫鑒定,吳某某損傷構成輕微傷,被告人被帶至當地公安派出所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但后又借口上廁所翻窗、跳墻逃跑,因腳摔傷被抓獲。這次,為了避免被以累犯再次從重處罰,趙某不得不報出真實姓名。由于審案法官與2004年審案的法官不是一人,致使趙某未被識破。今年8月,通州法院以盜竊罪、搶劫罪判處趙某有期徒刑110個月。在服刑期間經他人檢舉,趙某冒用他人姓名坐牢的事得以案發。

通州法院經再審認為,原審被告人趙某故意隱瞞了其于200411月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的事實,刑滿釋放后五年內再次故意犯罪,導致原審未能依照我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的關于累犯的規定,對其予以從重處罰。遂改判其有期徒刑五年。判決后,被告人未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