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蘇州訊:大年夜開開心心燃放爆竹,結果開心事變成了傷心事,燃放爆竹的女士不慎被炸傷左眼。為了給自己討回一個說法,女士將經銷商和購買商店告上了法庭,索賠10萬元。2006128蘇州市滄浪區人民法院按照公平原則判決三方平均承擔責任。

據被炸傷眼睛的出租車司機胡女士稱,2006127她回家時在葑門橫街上的一家壽衣店買了2包特制閃光炮、金龍大爆竹16只,準備大年夜守歲時候燃放。128(大年夜)晚上,在父母家吃好了年夜飯后,女士就帶著女兒回家,丈夫則留下打牌。回家后到了12點,女士就一個人來到在樓下的小院子內燃放,燃放到第5只的時候,女士發現這只爆竹的引線燃燒得特別快,趕緊退后兩步,但已經來不及了,爆竹當場就在女士的左眼前爆炸。女士立刻被送到醫院治療,但由于是炸傷,已經無法醫治,目前左眼只有光感,根本看不出任何的東西。因為眼睛出了問題已經無法再開出租車,女士不得不將出租車賣掉,今后的生活受到了影響。

為了索要一只眼睛受傷造成的損失,女士將壽衣店業主和蘇州該品牌爆竹總經銷商蘇州市日雜煙花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并且提出了10萬元的賠償。對于胡女士的要求,壽衣店老板堅持認為,“我的產品是真品,我不賣偽劣產品”,而且無法知道導致原告出事的產品是否從壽衣店購買。日雜公司則表示,造成損害的產品是否為被告所銷售,原告無法舉證,致害的產品是否存在缺陷,原告無法舉證,不能排除市場上有非法渠道流入市場的爆竹存在,不能排除原告從其它渠道購買了偽劣產品。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日雜公司系本市煙花爆竹的總經銷商,從事批發業務,被告陸順德從被告日雜公司進貨零售,兩被告均領有煙花爆竹銷售許可證,允許批發或銷售煙花爆竹。因原告在發生事故后,已將金龍炮的殘留物處理掉了,目前無法通過技術鑒定確定被告銷售的金龍炮是否存在產品質量缺陷。兩被告也沒有舉證證明原告在燃放爆竹過程中方法不當導致其自身被炸傷,在本起事故中,原、被告雙方對此均無過錯,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二條之規定,適用公平原則,由雙方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由兩被告承擔70%,原告自行承擔30%。2006128判決壽衣店業主和、蘇州市日雜煙花有限公司于共同賠償原告女士72067元。

蘇州尚韜律師事務所袁敏律師:法院之所以作出這樣的判決,是基于我國法律所規定的民事責任承擔的一項基本原則,即公平原則。所謂公平原則是指公道合理,一般是有過錯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一方過錯則單方承擔,雙方都有過錯則各自相應承擔;雙方都無過錯可合理分擔。公平原則是過錯責任的重要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