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蘇州訊:先生24次闖紅燈被交警部門提前告知,不服起訴至法院,20061130蘇州市滄浪區人民法院判決先生因未接受處罰而被判駁回。

家住吳江的潘先生做生意長年要出差南京,經常把私家車開到南京辦事。20064月份意外收到了蘇州交警支隊寄給他的一份告知單,稱其所駕駛的機動車,在南京已經有三次以上違反交通信號燈規被電子監控設備記錄。并要求他在15日內到蘇州市交警支隊接受處理。來到蘇州交警支隊一查,發現在南京24次違反交通信號燈規定。

先生認為,在200510月至20064月共有24次違章,如果正常罰款要4800元,處罰顯失公正,交警部門應該提前通知,不應該等有了24次才通知。為此起訴到滄浪法院要求撤銷24次處罰。

交警部門則認為,24次違章記錄的行政處罰根本沒有做出,當初告知書只是通知潘先生前來處罰,告知行為完全是一種服務措施和便民行為。

法院審理后認為,蘇州市交警支隊根據南京的電子監控,將先生的違章行為予以告知,但先生沒有去接受處罰,該告知這個行為不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駁回了原告先生的起訴。

記者向蘇州尚韜律師事務所袁敏律師了解到,目前交警通過電子監控進行處罰的情況比較普遍,一般的操作程序,交警部門出于便民服務的目的會發出告知單,通知機動車駕駛員到交警部門接受處理。根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機動車駕駛員應該到交警部門接受處理,交警部門會聽取違法行為人的陳述和申辯,違法行為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采納。如果不成立,交警部門制作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這時候機動車駕駛員才可以憑著處罰決定書進行行政訴訟。而本案中,先生只是具有了告知單,沒有處罰決定,顯然不可以憑此進行行政訴訟。因此也提醒駕駛員,對監控有異議應先到交警部門去接受處理后,仍然有異議才可以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