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1129,江蘇省新沂市人民法院依法對在法庭上毆打被告的證人王某罰款500元。

原告薛某之子在被告劉某取土形成的汪塘中洗澡時溺水身亡,雙方為此成訟。在法院開庭審理過程中,證人王某出庭作證,因被告質詢王某言語不當,王某當庭毆打被告。法院認為證人在法庭上毆打被告,其行為妨礙了民事訴訟,因其情節較為輕微,同時得到了被告的諒解,遂決定對王某罰款500元。王某也認識到自己行為違法,在收到法院的罰款決定書后,自覺繳納了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