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蘇州吳江法院依據《民法典》繼承編的新規定,調結了一起的典型案例涉兄弟姐妹之子女的代位繼承糾紛。

吳某是蘇州吳江區的一名獨居老人,一生未婚,膝下也無子女,只有一個哥哥,其兄育有子女三人,分別是吳某甲、吳某乙和吳某丙。在吳某的父母、兄嫂相繼去世后,吳某也于2012年因病去世,遺留自建房屋一處。

吳某在世時,其侄吳某甲一直獨自照顧吳某,死后安葬事宜亦均由吳某甲負責,因此吳某生前多次表示要在其去世后將自建房屋留與吳某甲,吳某去世后此房屋也一直由吳某甲保管。今年1月,吳某甲以其兩位姐姐吳某乙、吳某丙為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繼承吳某名下的自建房屋。

經吳江法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一致意見,將吳某位于吳江區的自建房歸原告吳某甲所有。該案涉及兄弟姐妹之子女的代位繼承問題,是《民法典》繼承編新規定在司法實踐中的具體運用。

在《民法典》施行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只有被繼承人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擁有代位繼承權,可以繼承被繼承人子女應繼承的遺產份額,其余法定繼承人的子女后輩并無代位繼承權,被繼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只能轉繼承。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增加了“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的規定,擴大了代位繼承的范圍,使侄、甥也可以直接依法代位繼承。

本案的被繼承人于2012年死亡,本應適用舊法,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十四條之規定,“被繼承人在民法典施行前死亡,遺產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其兄弟姐妹的子女請求代位繼承的,適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規定,但是遺產已經在民法典施行前處理完畢的除外。”盡管被繼承人早已去世,但其遺產卻一直懸而未決,基于更有利于保護民事主體合法權益的原則和相關規定,即使被繼承人在民法典施行前死亡,只要遺產尚未處理完畢,侄甥就可依照《民法典》新規代位繼承,這也是本案得以依法調解的重要前提。

中國人自古以來就有深厚的家族情節,《民法典》關于侄甥代位繼承的新規使財富在血緣親族范圍內流轉,減少了財產無人繼承的尷尬局面,符合中華民族血脈相連的傳統,也是國家尊重和保護私有財產、重視人文關懷的體現,同時也有利于鼓勵親屬間守望相助,構建起一個尊老愛幼、和睦友愛的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