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愛不到2個月,16萬沒了
作者:武國進 陳婷婷 發布時間:2019-12-06 瀏覽次數:679
2019年4月底,李某與宋某確定戀愛關系,6月中旬分手。在不到兩個月的期間內李某通過支付寶、網銀等渠道多次轉賬給宋某,共計16萬元。11月下旬,李某持16萬元借條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宋某償還借款。法院經審理,卻駁回了其訴訟請求!
這是怎么回事呢?事情還要從4月底說起……
李某在上大學期間做兼職,有部分存款收入,在2019年4月底與宋某戀愛后,分多次通過電子支付方式轉賬給對方16萬元,后雙方產生矛盾,李某自行書寫借條交由宋某簽字確認。
對該借條產生的經過,李某稱系宋某做生意資金周轉困難,向其借款,款項來源一部分為自己兼職收入,一部分從家里拿出。宋某向法庭陳述,雙方戀愛期間李某確有向其轉賬,但涉案的款項并非是其向李某借款,而是李某確想與其結婚主動轉賬,宋某也曾多次向李某轉過兩三萬元,且雙方在戀愛期間多次外出旅游,因兩人平常消費較大,案涉款項已經花光。另外,雙方此前確有打算結婚,曾簽訂婚前協議。發生矛盾后,李某自行書寫借條,并以跳樓相逼,宋某稱自己被逼無奈才在借條上簽字,并稱后來雙方分分合合,在和好期間,李某告訴其借條已經撕毀,未想到李某并沒有撕毀并據此向法院起訴。
法院經審理認為,自然人之間的民間借貸關系屬于實踐性民事法律關系,應由出借人舉證證明雙方之間存在借貸合意及款項交付的事實。本案中,李某僅能證明其實際通過支付寶、網銀等方式向宋某交付了案涉款項,但并未提交有效的證據證明雙方就案涉款項達成了借貸的合意。此外,案涉款項發生時,系雙方特殊關系存續期間,并且雙方之間款項相互給付次數多、數額不等,有違民間借貸一般的出借習慣,法院對雙方之間存在民間借貸的法律事實難以認定,李某以民間借貸為由要求宋某償還借款的請求權基礎不當,故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
法官點評:戀愛很美好,交往應謹慎。尤其在戀愛期間,如遇大額款項交付,應保留對方借貸意思表示的證據及款項交付憑證,畢竟“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無”。另外,當事人在訴訟中有如實陳述案件事實的義務,基于法庭陳述及證據佐證,法官才能查清案件事實,因此法庭之上請出示你的誠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