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1萬余元的價格將技術漏洞出賣給他人,他人利用該技術漏洞竊取了被害單位人民幣290萬余元。近日,蘇州工業園區人民法院以盜竊罪判處被告人范某某有期徒刑九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以傳授犯罪方法罪判處被告人申某有期徒刑三年。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8年8月21日,被告人申某發現某網站存在技術漏洞,并利用該漏洞竊得被害單位現金人民幣1000元。其后,申某以人民幣18888元的價格將該漏洞賣給李某某。被告人范某某與李某某、徐某某(另案處理)預謀后,利用該技術漏洞,竊取被害單位銀行賬戶及支付寶賬戶共計人民幣290萬余元。申某在得知被害單位損失特別巨大后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其已退出贓款19800元;被告人范某某自愿認罪認罰,并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其已退出贓款53萬余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范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伙同他人盜竊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被告人范某某積極實施盜竊行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范某某檢舉用相同手法實施盜竊的另案犯罪嫌疑人,雖系與其本人相關犯罪事實有關聯的供述,但根據其供述公安機關得以偵破其他案件,帶來了實際的司法效益。符合功利刑罰觀的本質,為體現對正義行為的褒獎,法院認為被告人范某某的檢舉行為應認定為立功。被告人申某將漏洞信息出賣給被告人范某某等人,其主觀上只是通過銷售漏洞獲取利益,并未與被告人范某某等人形成盜竊的共同犯意。且申某并未實際參與范某某等人的盜竊,也未參與盜竊贓款的分配。故法院認為申某不應對被告人范某某等人盜竊的290余萬元承擔刑事責任,應以傳授犯罪方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鑒于被告人范某某無前科、自愿認罪認罰、有立功表現、退出部分贓款;被告人申某無前科、系自首、積極退出贓款,結合案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