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聚寶網絡服務中心因多次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營業場所被吊銷經營許可證。今天,江蘇省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支持南京市文化局的處罰決定。

今年7月15日,南京市文化局的執法人員在對南京聚寶網絡服務中心進行檢查時發現,該中心營業場所內15時左右有6名未成年人正在上網,遂進行了調查取證。南京市文化局另查明,該網絡中心于2004年3月、8月和今年6月因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營業場所已三次受到行政處罰,此次是第四次接納未成年人進場,實屬情節嚴重。在進行了行政處罰聽證之后,南京市文化局于今年8月21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吊銷了該網絡中心的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

原告聚寶網絡服務中心對其違規接納未成年人入場的行為表示認可,但對吊銷許可證表示異議。原告訴稱,根據江蘇省文化廳的規定,累計三次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營業場所的應予吊銷許可證。而在省文化廳關于累計的時間范圍問題的答復中指出,累計的時間應從2005年4月12日開始計算。故原告認為其接納未成年人的次數未達到三次。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國務院《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不得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營業場所。在《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文化部等部門關于開展網吧等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專項整治意見的通知》等規范性文件中,明確規定累計三次接納未成年人進入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要吊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原告作為獲得許可證的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經營者,對各級規范性文件的規定應該是知曉的,但原告仍然接納未成年人進場,違反了上述規定。原告舉證的江蘇省文化廳以文件方式作出的指導性意見,系被告的上級機關對規范性文件的理解,而不是針對個案的行政決定,被告作為法定的行政執法機關,在執法過程中可以參考上級機關的意見,而不是作為法律依據必須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