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村民委員會作為被執行人的執行案件近幾年來一直呈上升趨勢,且此類案件執行起來相當困難,執行的效果也不理想。據統計,2004年,某基層法院共受理村委會為被執行人的案件118件,完全執結33件;2005年,受理該類案件165件,完全執結的僅有36件,執結率為22%,比全院案件平均執結率約低30個百分點。所結案件中,村民委員會自覺履行的不足10%,同時,以現金交付結案的不到15%,大多通過以物抵款、以帳抵帳等辦法解決。涉村案件執行難已成為目前困擾基層法院執行工作的一大痼疾,也成為一項嚴重的社會問題,應引起我們足夠的重視。                  

一、涉村案件執行難的原因分析

涉村案件之所以難執行,筆者認為主要是由以下幾個方面的原因造成的:

(一)農村物質基礎薄弱,村集體經濟困難,無力償付債務。

村民委員會是農村的群眾性自治組織,既缺乏國家財政的支持,也不是一般意義上的經營實體,其固有的財產主要是土地、山林等自然資源,以及辦公設施等必要的資產。但是,隨著改革開放后農村聯產承包責任制的推行,那些原本屬于集體的財產大部分或因管理不善導致自然減值乃至滅失,或因人為原因導致其所有權轉移,最終導致集體經濟實力的衰弱。目前,村委會可供執行的財產,主要限于集體經濟的公共積累及村提留、村集資的節余等,這些財產不僅來源有限,而且一般都有特定的用途。因此,現在村委會履行義務的能力普遍較差。在較為貧困的農村,村集體經濟舉步維艱,連正常的運轉都難已應付,更無從談起對外償付債務。這是造成法院執行難的最根本的原因。

(二)集體事務管理混亂,債務形成不合理。

作為一級法人,其領導層的頻繁調整,人員配置的隨意性最終導致管理的無序。有些地方村干部換屆后新官不理舊帳,有相當一部分新班子缺乏法律基本知識,固執認為舊帳與己無關,只對自己本屆村委的債務負責,致使有錢也不愿支付老班子遺留下來的債務;還有因帳目交接不清,新任班子對老班子遺留的債務不認可。如有的上任村委欠款,只用村委公章為債權人出具相關欠條,而沒有及時入帳,造成與新任村委接收的帳目有出入,導致新任村委對這部分債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予以懷疑,而產生抵觸情緒,不愿糊里糊涂支付這筆費用。同時,由于村級財務制度不健全,監督力度不到位,帳務缺乏透明度,致使部分政治素質低下的村干部以集體名義大舉借債,中飽私囊,隨意揮霍浪費,形成十幾萬到數百萬的債務,高額利息如雪球般越滾越大,形成了惡性循環。此外,還有一部分村干部在改稅之前為了按時完成上級布置的各項任務,在村民沒有如期交納的情況下,村委會向銀行和村民高息借貸,形成了大量的債務。這些債務由于存在著不合理的因素,客觀上限制了法院的執行。

(三)村委會成員的法律意識淡薄,想方設法規避執行。

一是不能正確對待執行工作。有的村委抱著拖一天算一天的態度,執行人員送達執行文書時不愿簽收,收下后也不按時到庭,或只強調村委的困難,不愿拿出履行義務的方案。二是以“新班子不理舊帳”為由拒不履行義務,甚至有的村干部以辭職為掩護欺騙執行人員。三是村兩委之間相互推諉。有些村主任雖是村委會的法定代表人,但以自己說了不算為由,要求找村支書定奪,而后者則常以不負責行政事務為由不予配合,這種“雙簧戲”經常給法院的執行工作帶來困難;還有個別村支書和村委主任因爭權奪利而互相傾扎,互相拆臺,不支持對方分管的工作。當法院依法傳喚村委主任或采取強制措施時,作為村中掌握絕對權力的村支書,不但不積極幫助履行義務,甚至還幸災樂禍,以種種方式故意阻撓村委會履行償付義務。四是有的村委會完全有履行能力,但為逃避執行,將集體收入不記帳,而是在銀行存入干部個人名下,使執行人員查無下落。五是個別村干部利用自身人大代表、勞動模范等榮譽稱號,給執行工作人為設障。六是有些村干部為逃避執行,打著維護群眾利益的旗號,煽動老百姓對抗執行,或組織群眾上訪,從穩定大局出發,這些案件不得不暫時擱淺。

(四)執行中遇到的外界干預多。

實踐中,涉村案件的執行幾乎都會受到來自各個方面的干預,特別是部分鄉鎮領導干部搞地方保護主義,當法院對涉村案件執行時,往往會以影響村里工作開展等為由出面施壓干預,或通過上級領導打招呼、遞紙條,強調村委會暫時困難,要求暫緩執行。還有的村委會出于自身經濟利益的考慮,當法院執行時,將問題擴大化。不是想著怎樣配合法院履行自己應承擔的義務,而是將難題上交,以某某上級怎么規定,某某領導怎么說來對抗法院執行;甚至有些村主任以辭職不干,“撂挑子”相要挾,這種情況下,上級部門則認為,有些村特別是后進村,建立起村兩委班子實屬不易,為此而出面干預執行。以上種種行為,嚴重影響了法院的正常執行工作,使法律的權威受到挑戰,玷污了法律的尊嚴,使法律失去了其應有的作用。

二、涉村案件執行難產生的后果

涉村案件長時間得不到執行,產生的負面消極影響是多方面的:

首先,它損害了誠實守信的市場經濟法則。當前,我們國家正在努力打造誠信社會,而村委會不能誠信做事,對村民來說,它的負面影響可想而知。

其次,不利于社會的穩定。因村委會不履行法院的判決,而使申請人的合法權益長期得不到實現時,他們往往會仇視村委會及村兩委干部,導致干群矛盾激化,進而產生上訪、鬧事等過激行為,影響社會穩定。

第三,涉村案件的難執行,嚴重影響了農村金融秩序的穩定,村委會負債累累,農民不堪其苦,干群關系緊張,農民對基層組織,對黨員干部失去了信任,使基層組織形同虛設,無法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第四,不利于村級班子工作的開展。由于官司纏身,使得村委會不得不拿出相當多的精力來研究應對措施,這必然會導致村委會難以凝神聚力抓經濟發展,進而影響到他們的工作熱情,影響到帶領村民致富奔小康目標的落實。

第五,涉村案件的大量未執結,造成了法院工作的被動,群眾不理解法院,嚴重影響了法院的社會公信度。

三、解決涉村案件執行難的對策

在執行工作中,筆者認為要解決涉村案件執行難的問題,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一)樹立新的執行理念,加大執行力度,努力提高案件的執結率。

涉村案件的增多是當事人維權意識增強的體現,也是法制建設發展的必然要求。執行人員在執行涉村案件時,應當最大限度的保障實現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用足用活法律規定的執行措施,積極探索執行藝術和方法,增加執行工作透明度,使公正與效率在執行的每個環節都能得到有效的體現。同時還應當看到,盡管當前村集體經濟普遍存在一定困難,但并非所有涉村案件都難以執結。據了解,相當一部分村委對個案還是有履行能力的,主要是出于上述種種原因而拒不履行。因此,作為法院,應當堅決頂住各方面的壓力,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對有能力履行義務的村集體,在做思想教育工作無效的情況下,該采取強制執行措施的堅決采取強制執行措施,以維護全社會的公平與正義。

(二)增強村委會成員的依法執行意識,健全村委會的各項規章制度,規范內外部管理。

要加大對涉村案件執行的宣傳力度,大力加強對村兩委班子成員的普法教育,努力提高他們的綜合素質,使其明確生效的法律文書必須得到執行,增強其主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義務的自覺性。同時,要加強村級財務管理,從源頭上減少負債的可能性;要健全民主議事制度,對重大事項實行民主議事,集體決策,確保各項管理規范有序,減少因工作失誤帶來的訴訟風險。

(三)加大有關部門依法配合執行工作力度。

要努力爭取地方黨委、人大對法院執行工作的支持,積極與政府尤其是鄉鎮黨委、政府溝通協調,確保為涉村案件得以順利執行營造良好的執法環境。對容易引發上訪和群體性矛盾的案件執行中,可邀請相關鄉鎮領導和人大代表前往監督協調指導,確保執行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四)對于標的較大,村委會履行確有困難的案件,要做好申請人的思想工作,可以采取放水養魚的辦法,注意村委會各項收入進帳的時間,隨時執行,通過多次的“擠”、“逼”,使案件最終得以執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