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宿遷訊:11月13日,江蘇省宿遷市宿城區人民法院以違法發放貸款罪判處被告人劉維坤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

被告人劉維坤在擔任原宿豫縣埠子農村信用合作社副主任期間,在明知沒有發放大額貸款的權限下,沒有經原宿豫縣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的審批,擅自向袁某個人投資的宿遷市埠子絲棉廠發放貸款 80萬元。1998年3月26日貸款到期后,宿遷市埠子絲棉廠僅歸還貸款20萬元,尚有60萬元貸款至今沒有歸還。 2002年7月份至12月份在明知是袁某使用貸款的情況下,利用負責向埠子鎮夏莊村、蔡破圩村、靳橋村發放貸款的便利條件,對袁某提供的貸款手續、貸款人的真實身份、貸款的用途均沒有進行核實,先后發放211筆共計110.15萬元給袁某使用。 2003年底,上述貸款均已到期,至今沒有歸還。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劉維坤違反國家法規,擅自向關系人以外的其他人發放貸款,造成重大損失,其行為已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鑒于被告人劉維坤案發后能認罪悔罪,主動預繳罰金保證金,予以酌情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