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被收購后變更經營范圍 股東狀告公司討回知情權
作者:張留兵 發布時間:2006-11-14 瀏覽次數:3276
本網蘇州訊:蘇州倉儲成套設備有限公司被一家德國企業收購后,不再經營原經營范圍內的業務。公司股東劉研生為了確定公司的凈資產,向公司發出律師函要求查閱財務報表及會計賬簿,但遭到拒絕。劉研生隨即將公司告上法庭, 11月13日,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審結了此案。
在2000年劉研生成為公司的股東,2005年3月25日全體股東通過了公司章程,明確公司注冊資本為450萬元,股東王建生出資273.28萬元,占出資比例60.72%,另一股東出資88.36萬元,出資比例19.64%,劉研生出資88.36萬元,占出資比例19.64%。2006年3月公司被德國西門子公司收購后,不得再從事原經營范圍內的活動,同時公司被收購后,經營地發生變更,現無明確的經營場所。
大股東王建生因此想聘請新的總經理,同時變更經營范圍。劉研生與另一股東就此問題與王建生發生意見分歧。同年4月3日,劉研生致函公司要求查閱財務帳薄及憑證,以確定公司的凈資產。而公司于同年6月30復函,認為查閱公司財務報表及會計帳薄和憑證缺乏可操作性予以拒絕。
法庭上雙方就此展開了激烈的辯論。雙方的爭議焦點在于劉研生有權行使查閱公司相關的財務帳冊資料,但行使方式是否非要通過訴訟來解決?查閱公司財務帳冊資料是否有法律依據?
劉研生的代理律師認為,首先,原告的訴訟請求有充分的事實及法律依據,被告強調愿意提供財務資料而沒有必要通過訴訟來行使知情權,但根據法庭調查,作為公司的股東連公司的經營場所也不知道,股東如何來行使知情權;其次,原告要求查閱財務資料,原告認為必須通過交付才能行使查閱,查閱后原告負有義務歸還這是另一個關系。原告要求交付就是行使查閱。
而被告方則認為:第一、經營場所沒有確定并不意味著原告就不能行使知情權,原告是公司的高官,對公司經營場所的變更肯定是知道的;第二、財務帳冊由公司依法專門專人保管的,不可能隨便交給股東,原告作為公司的高官,原告、法人、財務人員都是在一個場所辦公,沒有對自己的主張進行安排,即使公司答應原告可隨時來查閱財務帳冊,原告還是需要前往找到保管財務資料的人員,要求其協助查閱,而原告并沒有做出這樣行動。
法院經審理查明后認為,根據法律規定,作為股東有權查閱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原告在2006年4月份書面提出要求查閱公司會計帳薄,并說明其查閱目的,被告對此予以拒絕是引起本案糾紛的直接原因,對此應負相應的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蘇州市富士達倉儲成套設備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劉研生提供自2001年至2006年上半年度的會計帳薄及財務會計報表,以供劉研生劉研生進行查閱。
點評:
根據《公司法》第三十二條、第一百七十六條和第一百一十條規定,股東有權查閱股東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股東欲行使查閱權而遭控制股東拒絕時,股東有權以公司為被告提起查閱請求之訴。
本案中賬簿查閱權屬于股東的固有權,其行使受到一定的限制但并不能改變其固有權的性質,不得由公司章程或股東會議加以剝奪和限制。公司章程或股東間關于股東不得查閱公司賬簿文件的約定無效。但是公司可以對查閱的具體時間和地點予以規定。公司股東提起賬簿查閱請求時,需說明正當目的。所謂“正當目的”,一般認為是指與維護基于股東地位而享有的利益有直接聯系的目的,股東之請求應為善意和用于正當目的,且應合理詳細地界定其目的,并證明其欲查閱的材料與其目的的直接相關。出于股東權保護之理念,股東查閱公司賬簿存有不正當目的的舉證責任由公司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