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后答疑”制度應著重強化三個階段
作者:陳建斌 張志一 發布時間:2006-11-14 瀏覽次數:6578
一是強化裁判文書宣判后、生效前的答疑工作。宣判后,若當事人對裁判文書認定的事實或裁判結果有疑問的,承辦法官應當場向其解答,詳細解釋對證據認定的情況,對其主張不予采納的理由,結合案情從法理上說明裁判結果所形成的原因和依據,讓當事人能對裁判的形成有比較詳細深入的了解和理解,在此基礎上決定是否行使上訴權。通過強化這一階段的答疑工作,裁判上訴率將會有較大幅度的下降。
二是強化申訴信訪階段的答疑工作。很大一部分申訴信訪案件都是由于當事人對法院的裁判不理解、不認同或對個別法官在審判過程中的行為不滿、存有偏見所造成的。因此在當事人申訴信訪階段,應努力做到對當事人熱情接待、耐心講解、誠心開導。原則上案件原承辦人和立案庭信訪人員應共同接待答疑;在申訴信訪人對原承辦人存有偏見或有抵觸情緒時,則由原承辦法官所在庭負責人和立案庭信訪人員共同接待釋疑,必要時由分管院領導進行解答釋疑。著重針對當事人的申訴信訪意見和請求,結合案情,采取信訪聽證,爭取其對生效裁判的理解和認同,自覺服判息訴。
三是強化執行階段的答疑工作。在執行過程中,當被執行人對生效裁判存有疑問時,執行人員應及時與案件原承辦人溝通聯系,由執行人員和原承辦人共同向其解答,傾心聽取其所提出的疑惑,并用深入淺出的語言進行有理有據的解釋和說明,通過解惑,促使被執行人對生效裁判能予以理解、接受和信服,并自覺履行生效裁判文書所確定的義務,從而順利的完成執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