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引起的婚內損害賠償責任淺淪
作者:樊士新 發布時間:2006-11-06 瀏覽次數:5612
前言
家庭暴力問題在當今社會引起了廣泛的關注和熱烈的討論,一時間,似乎家庭暴力無所不在,充斥于社會。其實,家庭暴力在社會中是否如此愈演愈烈,不得而知,但有一點可以肯定的是其實家庭暴力問題在社會中早就存在,只不過在當今社會正值人們的個體意識的萌蘇,對婦女兒童權利的關注,以及家庭暴力在新婚姻法中明確規定的契機,人們對此有更多的關注。家庭暴力不僅是中國社會面臨的問題,亦是世界各國關注的社會問題。但是就是在美國,對婦女的家庭暴力長期以來并沒有被認為是犯罪行為,而是認為是隱私。在20世紀六七十年代,大量婦女活動家和受害婦女權利組織開始集中她們的力量,來揭示家庭暴力作為隱私權的重大弊病以及男女的不平等,并向政府施加巨大的政治壓力。她們的努力在地方、州、聯邦政府中都取得了重大勝利,在相對比較短的時間內使得法律改變了對家庭暴力的定位,而對家庭暴力實施者追究責任,包括刑事責任、民事責任。在當今中國,家庭暴力實施者所要承擔的責任主要也包括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本文主要對家庭暴力引起的婚內損害賠償責任進行探討。
一、家庭暴力的定義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第1條的規定,所謂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制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學界認為,家庭暴力是指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的,以毆打、捆綁、禁閉、殘害或者其他手段對家庭成員從身體、精神、性等方面進行傷害和摧殘的行為。家庭暴力可能發生在丈夫對妻子的身上,也可能發生在父母對子女或子女對父母身上;可能發生在兄弟姐妹之間,也可能發生在妻子對丈夫的身上。[①]在這里需要加以指明的是,家庭暴力并不單指丈夫對妻子的家庭暴力,可能在很多人看來家庭暴力就是丈夫對妻子的傷害和摧殘,其實不然,家庭暴力遠比此要寬泛得多,這一點由上述定義就可以看出。家庭暴力有多種手段(毆打、緊閉、不給進食等),包括了很多方面(身體、精神、性等),不一而足。總的而言,家庭暴力具有以下特點:1、對象的特定性。家庭暴力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有特定的對象指向。2、形式的多樣性。這一點在家庭暴力的定義中就已經有所揭示。3、行為的隱蔽性。這應該是家庭暴力最應該關注的特點。本來在很多人心中就把家庭暴力看成是家務事,家丑不可外揚,這就使得家庭暴力有時就被當事人隱瞞起來。有時候,家庭暴力實施幾年,甚至幾十年都不為外人所知。4、行為的多次性。家庭暴力往往不是偶爾的一次兩次,而是一次次的發生,并且有時還有加重的趨勢。
家庭暴力最新分成四大類概念:1、情感暴力:侮辱、恐嚇、要挾、辱罵等使婦女精神、心理受到傷害。2、性暴力:用強迫手段發生性關系,包括性虐待和婚內強奸等。3、軀體暴力:用各種手段使婦女軀體受到痛苦折磨,損傷甚至致殘。4 家庭冷暴力:指夫妻一方對對方置之不理,甚至長時間不和對方說話。[②]
二、家庭暴力產生的原因及其危害
中國現今家庭暴力產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點:1、傳統夫權觀念的影響。傳統的“男尊女卑”思想在人們心中根深蒂固,就算在提倡男女平等的今天,人們還是不可避免的受到此種觀念的影響。雖然現在人們已經不再提倡婦女要“三從四德”,但是實際情況是,丈夫的權威在家庭中一直沒有消失。不過現在有一種趨勢,在中國某些家庭中,妻子已經獲得了很高的地位,在某種程度上講,是一種過高的地位,而不是平等的地位,某些妻子已經在家庭中高高在上,形成了自己的權威,這種權威類似于古代男子的權威,由此而來的就是妻子對丈夫實施家庭暴力的情況有明顯的增加趨勢,這可能是婦女長期被男子壓制的過度反彈。2、社會急劇變遷所帶來的壓力爆發。在近幾十年中,中國社會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這種變化不但體現在經濟上,還體現在制度和思想層面上。國有企業的鐵飯碗不再存在,大量職工下崗,一些新的思想觀念的涌現,人口的老齡化等等問題沖擊和困擾著人們,種種因素造成了個體需要的壓抑,再加上外在的刺激,很容易就轉化為攻擊性的行為。3、立法的缺陷和法律缺乏可操作性。雖然我國《刑法》、《婚姻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婦女權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規對家庭暴力做了相關規定,但是基本上都是原則性規定,缺乏具體的認定和制裁標準,操作性不強。現行婚姻法雖然規定了公安機關、居委會、村委會以及所在單位有勸阻、調節的義務,但是對于拒絕采取解救措施的公安機關或拒絕勸阻的村委會、居委會等所應當承擔的責任卻缺乏配套的明確規定。4、家庭成員間經濟水平、受教育水平的差異,個體的人格差異也導致家庭暴力的發生。有些家庭的成員間經濟收入懸殊過大,也造成一方的優勢心理,容易對另一方采取家庭暴力。同樣的情況也發生在受教育水平差異大的家庭,因為受教育水平的差異,往往容易產生隔閡和交流障礙,這種情形下,往往發生的是冷暴力。性格的差異也在家庭暴力中扮演了一個重要的角色,差異就容易引起沖突,小沖突的升級就產生了暴力。
毫無疑問,暴力就意味著損害。家庭暴力也給個人、家庭、社會造成了很大的損害。首先,家庭暴力侵犯了受害人的人身權利。其次,家庭暴力伴隨著對婦女(主要是)的精神摧殘。再次,家庭暴力嚴重地危害社會安定、阻礙了社會發展和進步。[③]最后,也破壞了家庭的幸福與和諧,進而也不利于社會的和諧,因為家庭是社會的分子。
既然,家庭暴力有如此多的危害,那么如何杜絕家庭暴力的發生,如何保護受害人的權利、追究實施家庭暴力者的責任就成了重要的議題。本文將從婚內損害賠償責任這一方面來進行研究。
三、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有關家庭暴力問題的救助措施及法律責任體系
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對家庭暴力做了相關的規定。首先,在總則中明確規定了“禁止家庭暴力”,其次,在“救助措施與法律責任”一章中規定了對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救濟途徑及對施暴者的法律責任,形成了對家庭暴力包括自力、行政、司法、社區全方位的救助措施及法律責任體系。
1.明確了家庭暴力受害人獲得救濟的途徑。第43條規定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第44條規定對實施家庭暴力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可向人民法院自訴;第46條規定,實施家庭暴力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在家庭暴力的民事救濟途徑中,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具有十分獨特的意義?!熬戎胧┡c法律責任”中第46條設立了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實施家庭暴力是無過錯方可以請求損害賠償的法定情形之一。
2.明確了國家機關在反家庭暴力中的職責。第45條規定實施家庭暴力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43條明確規定了公安機關作為行政機關在保護婚姻合法權益,反對家庭暴力中的職責。它不僅加大了對婚姻家庭關系的保護力度,對制止家庭暴力等侵害行為將起到積極作用,同時也為公安機關履行職責、依法行政提供了法律依據。
3.確立了社區組織在反家庭暴力中的重要地位。依照2001年《婚姻法》第43條規定,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勸阻”。這就從法律上明確了社區在維護婚姻家庭權益、反對家庭暴力方面的救助責任。2001年《婚姻法》“救助措施與法律責任”的設立,在反家庭暴力的立法上雖具有重大突破,但是其中有些規定的可操作性有待提高。[④]
四、家庭暴力引起的婚內損害賠償責任
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這種共有是不分份額的共同共有,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享有平等的處分權,只有在配偶一方死亡或離婚時才能加以分割?;诖艘幎?,如果一旦發生家庭暴力造成侵權,如何進行婚內損害賠償就成為一個難題。因為就算一方賠償了,還是屬于雙方共同財產,賠償何從談起,就是賠償了也沒有多少實際意義。可見,夫妻關系在這里就成了侵權賠償實現的障礙,但這是否就意味著夫妻之間的侵權就可以免除賠償責任?顯然不是。相反,為保障公民獨立的人身權和財產權,需要明確夫妻間侵權的民事責任。
首先,我國《婚姻法》第18條第2項規定,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為夫妻一方的特有財產。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是對公民人身損害的補償,不是現有財產的增加,不能因其為婚后所得而視為夫妻共有財產。其實這主要是針對離婚損害賠償而言的,對于還在婚內的損害賠償如何解決,本文下面將做進一步闡述。
其次,夫妻間侵權損害賠償的構成要件與一般的侵權損害賠償要件相同,即具備行為的違法性、存在損害事實、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以及當事人主觀上的過錯四個條件。損害賠償責任的承擔不以夫妻關系的存在而有特別要件,也不以侵權行為構成犯罪為前提。
下面就夫妻間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承擔,視夫妻財產狀況的不同進行區別對待。具體如下:
(1)夫妻對財產關系有特別約定的,只要該約定合法,則認可約定的法律效力,賠償金可由侵權方從約定屬于自己個人所有的財產中支付,轉歸受害方個人所有。
(2)夫妻對財產關系雖無特別約定,但是如果侵權方擁有婚前財產或其他依法認定為個人所有的財產足以支付賠償金的,在這種情況下,可以從侵權者的個人財產中直接支付賠償金歸受害方個人所有。
(3)夫妻間既無特別約定,侵權方又無明確的婚前財產或其他明確的個人財產。在這種情況下,侵權方擁有的只是與受害方共同共有的財產,而這種財產在婚姻關系終止前是沒有份額也不能分割的,所以侵權賠償難以實現,這往往又是現實生活中最常見的情況。對此,應該根據雙方的婚姻關系是否繼續保持而區別對待,如雙方當事人在侵權行為發生后仍保持了婚姻關系,則受害人無法得到直接的賠償,但這并不意味著侵權方的責任可以免除,侵權人對受害方仍負有相應數額的債務。這一債務在侵權人獲得個人財產時可以得到清償,也可以因債權人的免除而消滅。如不具備上述條件,則夫妻間的債務一直存在,但因婚姻關系的存續使主張權利的時效發生中止。一旦夫妻關系終止,時效繼續計算,債權仍得以實現。而在婚姻關系存續中,不需要現實支付,也沒有現實支付的必要,而在婚姻關系終止后,債權可以得到實現。
看一則案例:原告丁某某與被告范某某已結婚多年,2000年10月,丁某某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訴至法院要求離婚,被告因此遷怒于原告。此后,被告對原告進行了兩次毆打,致使原告多處受傷。丁某某遂向法院起訴要求賠償醫療費603.5元。法院經審理依據相關證據認定被告毆打原告的事實存在,且無法取得原告的諒解,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擔賠償責任應予支持。法院就此案當庭作出一審判決,由被告范某某賠償原告丁某某醫療費556元。[⑤]
由此可見,夫妻間的侵權賠償是可以通過各種途徑來實現的,雖然在現實生活中主張配偶承擔民事責任的情況較為少見,但不能否認這一主張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五、對家庭暴力婚內損害賠償責任承擔的新構思
首先應當制定專門的《反家庭暴力法》。從世界范圍來看,美國早在20年代開始,就重視家庭暴力問題,目前大約有 40個州通過立法懲罰家庭暴力行為。[⑥]在我國現在已經有一些省市制定了地方性法規來制止家庭暴力行為,[⑦]這些為制定全國統一的反家庭暴力法提供了一個參照?!斗醇彝ケ┝Ψā窂男再|上來講應為民事法律規范,在該法相關條款中可以規定家庭暴力的概念,表現形式,法律責任等系統的內容。[⑧]
其次,應當盡快完善現行夫妻財產制,建立夫妻特有財產制。將家庭暴力所引起的侵權損害賠償金歸入夫妻特有財產,侵權人在婚姻存續期間可以先不對損害進行現實的賠償,但這并不意味著侵權方的責任可以免除,而是將此賠償金先歸入一方特有財產中,但是當受害人主張時或者婚姻關系終止時,侵權人進行現實支付。
注釋:
[①] 王冶英:《論家庭暴力的法律責任》[J],青島行政學院學報,2000年第5期,第93頁。
[②] 郝秀輝:《由家庭暴力看夫妻間侵權的法律責任》[J],中國民航飛行學院學報,2005年第6期,第3頁。
[③] 劉愛英:《論家庭暴力》[J],法制與經濟,2006年第1期,第22頁。
[④] 李瑩:《<婚姻法>中對家庭暴力的救助措施與法律責任》[J],法學雜志,2003.11.15第24卷,第73頁。
[⑤] 馬原 主編:《新婚姻法案例評析》[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88頁。
[⑥] 趙文宗,李秀華,林滿馨:《中國內地、香港婚姻法實務》[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第265頁。
[⑦] 陳麗平:《保護婦女合法權益 ,立法對家庭暴力說“不”》[N],法制日報 , 2005.08.15。
[⑧] 戎魏魏:《試論家庭暴力的侵權責任》[J],宜賓學院學報,2006年第7期,第54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