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助執行“耍心眼” 擅自轉款雙被罰
作者:李健 發布時間:2006-11-03 瀏覽次數:3621
本網連云港訊:日前,中國銀行東海支行(簡稱東海中行)因其職員擅自轉移被法院凍結的存款,被東海法院罰款5000元,限期追回被法院凍結的存款。相關責任人樊某及其主任何某某向法院作出書面檢討,并被單位分別處以待崗、解聘主任職務和扣發全年獎金的行政責任。被執行人東海縣水晶市場在東海中行的敦促下已履行還款義務。
2006年4月19日,東海縣第三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依據已發生法律效力的(2005)東民一初字第1401號民事判決書,向東海縣人民法院申請執行,要求東海縣水晶市場償還所欠工程款及利息41.73萬元。
東海縣人民法院在立案執行后,依法向被執行人東海縣水晶市場送達了執行通知書,但其在規定期限內拒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2006年4月21日,該院根據申請執行人提供的線索,到中國銀行東海縣支行龍華分理處查詢被執行人帳戶存款情況。依據經辦柜員樊某出具的查詢回執,執行法官及時送達了民事裁定書、協助凍結存款通知書、協助執行通知書各一份,要求龍華分理處限額凍結東海縣水晶市場存款41.73萬元,4月21日11時該分理處簽收了上述法律文書,向法院出具了該帳戶存款余額為4426.20元的回執,實際隱瞞了31萬元。
細心的執行法官發現在辦理相關法律手續時,該分理處有個工作人員馬上就到營業廳里間打電話,經辦柜員故意拖延時間,講話時神色有點緊張,有轉移存款的嫌疑,執行法官當即要求經辦柜員在協助執行通知的送達回證上簽收時間到某日某時某分。為取得確鑿證據,第二天一上班,執行法官就趕往中國銀行連云港分行查詢龍華分理處交易記錄,發現龍華分理處在4月21日上午11時20分26秒擅自將東海縣水晶市場應凍結帳戶存款31萬元轉入東海縣水晶之都網絡有限公司帳戶。經調查還進一步證實,當時的經辦柜員樊某竟然在執行法官的眼皮底下,無視法律規定,利用執行法官不認識東海縣水晶市場會計的便利,當場為被執行人辦理轉帳手續。
鑒于龍華分理處行為已嚴重違反法律規定,拒不履行協助執行義務,東海縣法院于2006年5月12日通知其在7日內如數追回擅自轉出的31萬元人民幣。逾期后,龍華分理處沒有追回轉出存款。2006年7月11日,東海法院決定對其單位罰款,并裁定其賠償申請人31萬元人民幣。
中國銀行東海支行接到處罰決定書后非常重視,按時交納了罰款5000元,并按照《中國銀行員工違規違紀處罰辦法》的規定,對經辦柜員樊某待崗三個月、離崗學習、扣發全年績效獎金;分理處主任何某也因平時沒有加強對員工的法紀教育、事后沒有采取得力補救措施被解聘,扣發全年績效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