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抓到案還是主動投案,坦白還是自首?
作者:南京市溧水區人民法院 王林 發布時間:2019-12-06 瀏覽次數:695
2019年12月3日,溧水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一起非法拘禁案,在庭審過程中,除了值庭、押解的法警外,竟然還有兩位身穿警服的人員來到了法庭,他們是來做什么的呢?
原來,這兩位警官均是該案的偵查人員,他們是以證人身份到庭作證的。那么,偵查人員為什么需要到庭作證呢?這還要從案情說起。
本案被告人劉某某伙同他人,為向被害人陳某某索要債務,2017年11月22日至24日期間非法限制被害人陳某某的人身自由,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公訴機關據此以非法拘禁罪向法院提起公訴,同時認定被告人劉某某系于2018年3月9日被公安民警抓獲歸案,具有坦白情節。在該案第一次法庭審理快接近尾聲的時候,被告人劉某某突然辯稱其具有主動投案情形,并詳細陳述了其到案經過包括時間、地點、與警察的溝通過程等,其陳述內容與公訴機關提交的書證《查獲經過》內容存在重大出入。
被告人劉某某是否屬于投案自首呢?這對其量刑明顯具有重大影響。合議庭對此高度重視,決定休庭并要求公訴機關對相關證據進行補強或者重新搜集。之后公訴機關又補充提交了公安機關制作的《查獲經過》一份,但經過審查,合議庭發現新的《查獲經過》在合法性、真實性方面明顯存疑,認為不能作為定案依據,經與公訴機關溝通,依法通知負責“抓獲”被告人劉某某的兩位警官到庭作證。
通過偵查人員到庭作證并接受控辯雙方及合議庭的質詢,清楚的還原了本案事實真相,原來被告人劉某某是經過與民警電話聯系后主動向民警提供了位置信息并主動隨民警至公安機關接受調查,并非是被直接抓獲歸案。據此,合議庭當庭對不具備合法性、真實性的書證予以排除,結合到庭證人證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依法認定被告人劉某某構成自首,并當庭作出了公開宣判。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偵查人員在執行職務過程中,無論是在案發時抓捕嫌犯,還是案發后進行勘查、檢驗、訊問等偵查活動,均屬于“知道案件情況的人”,在必要時可以出庭作證。偵查人員出庭作證,體現了審判公開原則和直接言詞原則的要求,不僅可以進一步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理念的確立,而且對于查明案件事實真相,規范偵查活動,保障被告人訴訟權利也具有重要的實踐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