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子女雖對老人有贍養義務,但如果老人并未喪失勞動能力,并且有相當的經濟基礎,則再要求子女扶養可能被法院駁回。10月26日,原告施某要求其繼子倪某支付贍養費的訴請被啟東市人民法院駁回。

在倪某很小的時候,施某與其母親結婚,并又生育了一兒一女。施某將倪某從小撫養成人,直至結婚成家。2002年8月施某下崗,十多年前還曾右踝骨骨折,但仍能正常行走,施某還患有高血壓和糖尿病。在近期的房屋拆遷中,施某分得拆遷補償費150000多元,并有平房二間。倪某認為,施某不滿六十歲,身體還可以,并有15萬元的拆遷補償費,目前不具備需要贍養的條件。

法院審理認為,施某將倪某從小撫養成人,直至結婚成家,兩人之間形成了繼父和繼子關系,倪某對施某有贍養的義務。但施某雖十多年前曾經骨折,并有高血壓和糖尿病,但未喪失勞動能力,并在房屋拆遷后領取了相當的經濟補償,目前的基本生活可以得到保障。因此,施某的請求難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