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現狀

尊老愛幼是中華民族的光榮傳統。讓每一個老人老有所養、老有所樂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組成部分。然而,現實生活中,子女不肯贍養老人,導致老人露宿街頭、無衣穿、無飯吃、有病無錢醫的現象時有發生。從案件類型及特點上分析,大致可以分為以下數種情況:

一是拒絕贍養型。因家庭矛盾激化,子女與父母之間產生激烈的對抗情緒,子女拒絕贍養老人。相當一部分贍養案件因家庭瑣事與子女兒媳產生矛盾,導致子女拒絕贍養,經法院調解后仍不自覺履行,每年需法院強制執行,直至法院對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以后,其態度才略有好轉,但老人與子女關系仍然比較緊張。

二是附條件贍養型。子女承諾養老,但以附加條件滿足為前提。如子女多的老人,長子(女)提出附條件贍養,其他子女也表示:只要老大贍養,他們就贍養。審判實踐中,附條件養老的案件屢見不鮮,不盡贍養義務的子女往往強詞奪理,法院判決后大感冤屈,抵觸情緒大,自覺履行極少,絕大多數進入年復一年的強制執行拉鋸戰。

三是相互推諉型。在多子女的情況下,贍養義務人之間相互攀比,相互觀望,以其他贍養人盡贍養義務而為自己盡贍養義務的前提和限度,導致老人無人養老。此類贍養糾紛案件有力地回擊了目前廣大農村依然奉行的“多子多?!钡腻e誤觀念。法院受理的贍養糾紛案件,兩個以上贍養義務人的占贍養案件的95%以上。

四是分家析產不公型。有的子女抱怨分家不公平,因此產生了糾紛而不贍養老人,認為誰多得了財產,誰就應該多贍養老人,有的甚至認為沒有分得財產就不應該贍養老人。

五是老人再婚糾紛型。老人再婚后,繼子女和繼父(母)之間的不合,導致親生子女與生母(父)間的家庭矛盾,子女往往以此為由不盡贍養的義務。

六是子女貪圖享受型。這類糾紛案通常因為子女與老人感情長期不合,子女雖然有較好的經濟條件,但是只顧自己享受。

七是無力贍養型。子女因病、因殘生活困難或年老體衰,自身尚需他人贍養,沒有能力履行贍養義務。從而引發糾紛。目前此種狀況在廣大農村逐漸增多。

二、原因

(一)贍養義務人道德意識弱化,法制觀念淡薄,是農村贍養糾紛上升的根本性原因。對案件訴至法院帶有強烈的抵觸情緒。其中一個很重要的理由就是:贍養是自己家庭內部的事,不需要外人來干涉,更不需要訴至法院。而在個人道德水準良莠不齊的情況下,贍養糾紛案件的大量產生也就不可避免。

(二)農村經濟狀況相對較差,贍養案件大多發生在經濟條件相對困難的部分農村,由于贍養人自身家庭負擔較重,生活也有一定困難,因此在贍養老人上不承擔自己應盡的贍養義務,引發贍養糾紛。 

(三)農村中部分贍養人的法律意識和道德觀念較差 農民的法律意識普遍較差,往往容易把市場經濟中一些商品交換的概念帶入家庭生活的范疇。由于農村老人大多無固定收入,因此有些人認為老人吃穿用住、疾病治療都需要經濟上的花費,因而把老人當做家庭負擔,漠視對老人法律上的贍養義務。 

(四)分家析產引起的矛盾帶來贍養糾紛 農村習慣在子女成家后分家,一些老人不注意維護自身權益,將家產全部分割給子女,自己今后的生活則完全依靠子女供養。在分家過程中,由于受家庭經濟狀況及老人主觀因素等影響,在財產分割上存在的一些爭議產生日后贍養問題上的矛盾。 

(五)農村的多子女現象引發贍養糾紛 經統計,法院受理的贍養糾紛基本上發生在多子女家庭。在獨生子女或子女較少的家庭,則較少出現贍養糾紛。其原因在于多子女家庭中家庭關系比較復雜,易出現兒女之間、妯娌之間互相攀比、推諉,導致老人無人贍養的狀況。

(六)農村子女長年外出務工,造成老年人生活無著落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農村外出務工的人員較以往增多,大量的人員外出務工,如不對家人妥善安置,失去生活來源的老人只有依靠訴訟或其他方式解決問題。

(七)農村社會保障機制不健全。相對于城市老年人大多有退休工資或社會保障,農村老人的社會保障機制不健全,造成農村中老年人無生活來源保障,經濟上完全依賴于子女,導致贍養案件多發。  

(八)農村基層組織“第一道防線”的作用未很好發揮,子女之間、子女與父母之間產生矛盾后,不能得到及時調處,致使矛盾激化,從而引發贍養糾紛。

(九)公安、法院、司法等政法部門履行職能不夠,也是農村贍養糾紛逐年上升的一個重要原因。主要表現在:一是公安派出所、鄉鎮司法所對農村治保、調解組織的業務指導不夠及時、有效,法制宣傳教育職能未很好發揮,特別是對長期不履行贍養義務的人員,在依法教育、依法處罰上缺乏力度;對侮辱、虐待或遺棄老人構成犯罪的,存在降格處理的問題。二是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存在“就案辦案”的傾向。特別是存在狹義地理解“審判方式改革”的精神與內涵,對一些應該到發案地公開開庭審理的案件沒有組織到當地公開審理,沒有收到應有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十)農村經濟和社會發展滯后,是造成贍養案件增多的客觀原因。一是農村的社會養老保障機制未有效建立,我國農村老年人養老主要采取以家庭贍養為主的模式。由于每個家庭的經濟狀況存在較大差距,面臨無力養老的尷尬的局面;二是人口老齡化對農村養老的影響凸顯,有贍養義務的子女不堪重負。一些子女把老年人當成包袱,為了甩“包袱”,以外出打工、做生意為由攜帶子女外遷,從而逃避應盡的贍養義務。三是離婚率的增加,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離婚后單獨生活一方的贍養問題等,往往因感情上的隔閡導致矛盾激化,進而引發贍養糾紛。此類贍養糾紛案件也越來越多。

三、誤區

調查分析農村贍養糾紛案件的原因,還有一個不容忽視的問題:誤區,即農村風俗、習慣做法與法律規定之間的矛盾沖突。主要有:

(一)出嫁的女兒不養老。“嫁出去的女兒,潑出去的水”,在現行廣大農村仍然占有較大市場。被贍養人、贍養人甚至包括許多基層干部均認同并接受這一普遍做法。在許多由村組干部起草的養老協議中,出嫁的女兒往往作為第一順序被排除在外。一旦訴至法院,法院告知追加出嫁的女兒為被告時,往往招致多方的不理解和不配合。

(二)不得財產不養老。在農村,失去勞動能力或喪失生活來源的老年人,其養老問題往往伴隨著分家析產問題。為了解決晚年的贍養問題,許多老人通常將“家底”全部分割給身邊的子女,以此換取分得財產的子女贍養老人的承諾,而未分得財產的子女則以此為由,拒絕承擔贍養義務。應該說,此種做法按民間風俗確實可行,并解決了不少的贍養糾紛,但這種做法又往往給引發新的贍養糾紛埋下了禍根。我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五條明確規定: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該法第十九條進一步規定:老年人有權依法處分個人的財產,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不得強行索取老年人的財物。由此可見,根據法律規定,老年人有財產子女得盡贍養義務,沒有財產子女也得盡贍養義務,任何附條件的養老在法律上都是不允許的。

(三)老人有錯不養老。在拒絕贍養型贍養案件中,贍養人拒絕養老的一個共同理由是:老人有許多過錯,自己不養老是有理由的。老人的過錯,既有性格脾氣和生活習性的問題,如愛嘮叨、不講衛生等,也有處事不公、偏袒子女等問題,還有違法犯罪等嚴重問題。司法實踐中,此類贍養案件最容易被忽視,也最容易釀成虐待、遺棄等惡性案件。

上述思想誤區,在廣大農村村民包括基層干部中或多或少地存在,在一定程度上給正確、及時解決贍養糾紛帶來了一定阻力和影響,很有澄清和矯正的必要。

四、對策

一要在農村中切實加強普法宣傳教育,使農民了解并熟悉民法通則、婚姻法、繼承法及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規,通過廣播、電視、報刊以及送戲下鄉、送法下鄉等多種形式,將法律知識特別是有關贍養、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知識送到千家萬戶,切實增強履行贍養義務的法律意識和社會道德感,堅決摒棄一些錯誤的思想理念和習慣做法,在全社會形成一種尊重老人、善待老人、扶助老人的良好氛圍。

二要政法各職能部門要切實承擔起教育與懲治的職能作用。公安、司法等部門要加強對基層治調組織的業務指導,使一批贍養糾紛能夠及時發現矛盾,及時化解矛盾。同時對屢教不改,經常虐待、侮辱或不履行贍養義務的人員,視情節輕重,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及刑法的相關規定,依法追究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法院對起訴到法院的贍養案件,在及時開庭的同時,應多選擇典型案件就地公開審理,公開宣判,以擴大社會影響,真正起到審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三要充分發揮鄉鎮、村、居民委員會等基層調解組織的調解功能,切實加強鄉鎮、村、居民委員會調解組織的建設,尤其要狠抓調解隊伍的建設,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穩定這支隊伍,努力提高調解干部的調處糾紛能力,使他們成為調處贍養糾紛、維護社會穩定、構建和諧社會的行家里手,從而及時化解子女之間、子女與父母之間的矛盾,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贍養糾紛案件的發生。

四是要加快建立與完善農村養老保障機制,有步驟推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盡快縮小城鄉差距,實現從現有的“主要依靠家庭”向“家庭與社會養老并重”的農村養老保障機制,從制度上提供切實保障,讓農村的老年人老有所養、老有所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