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論執行法官的談話技巧
作者:張龍庚 孫國根 發布時間:2006-10-20 瀏覽次數:3442
與被執行人談話是執行法官的一項重要工作,也是執行中必不可少的一個環節。如何去談,采取怎樣的方法才能最富有成效,是大有講究的,也是有學問可做的。作為執行法官必須講究執行中的談話技巧。所謂執行法官的談話技巧是指執行法官運用法律知識,準確把握被執行人的心態,針對被執行人的具體特點,正確使用規范的執行語言,使其明辨是非,主動履行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力求做到趨利避害,事半功倍,“不戰而屈人之兵”的效果。同時又可避免雙方矛盾激化,維護社會穩定。筆者從事執行工作多年,在此僅為拋磚引玉。
一、談話之前要“備課”
教師上課之前要備課,作為執行法官,在與被執行人談話之前,也就應該“備課”。執行案件類型多樣,性質各異而被執行人的政治,經濟、文化、法律知識、政策水平以及心理狀態更是各不相同。因此,在案件執行前要先熟悉案情,認真閱讀本案的執行依據??法律文書,全面了解被執行人各方面情況,做到心中有數,選準執行工作的突破口;其次,還要針對不同被執行人不同情況,合理安排好談話的思路和方法,加強談話的針對性。執行法官還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調閱相關審理卷宗,進一步熟悉案情,必要是可與本案的審判人員交流一下意見。這些便是談話前“備課”的主要內容。不“備課”就走進“課堂”,勢必會增添談話的隨意性和盲目性,其結果只可能是泛泛而談、莫衷一是。所以,談話之前的“備課”是談話的基礎和前提,很有必要。
二、談話之前先“請坐”
作為被執行人在法律文書生效后,不主動履行義務,總有這樣或那樣的原因。執行法官通知被執行人到庭時,如何做呢?在有些人的心目中,執行法官坐著說、被執行人站著聽,似乎是天經地義、無可指責的,不僅執行法官習以為常,而且被執行人也習慣了這種做法,雙方都沒有感覺到有何不妥之處。雖然我們平時經常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在實際行動中呢,卻往往忽視甚至漠視被執行人的人格,“執行法官坐著,被執行人站著聽”的談話形式便是其典型的反映。因此,執行法官在與被執行要進行談話時,雖然被執行人處于被執行人地位,但雙方的人格尊嚴是平等的,執行法官無須充當“衛道士”的形象,應該拋開所謂的“法官架子”,不妨搬一張凳子請被執行人先坐下來,有條件的可以為被執行人倒杯水,然后再談話。這盡管是毫不起眼、舉手之勞的小事,但卻能反映出執行法官的良苦用心,說明我們執行法官已經真正由認識變成了行動,體現出了法律面前平等待人的心態;換一個角度來看,被執行人對此也無疑會心存感激、“受寵若驚”的。那么,在這種情況下,我們所進行的談話又怎么會收不到預期的效果呢。
三、執行談話的語言特點
執行法官與被執行人談話不同與普通的談話,有著極為鮮明的語言特點。在執行過程中,執行法官應盡可能多地與被執行人進行談話,多做被執行人的思想工作,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執行法官在與被執行人交談時,應多聽聽他們的傾訴、宣傳相關法律知識??化解他們心中的不平、講清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的后果,與他們建立一種信任關系。讓被執行人真正明白按生效法律文書履行其應盡義務,明知不履行將產生的法律后果。被執行人一般會主動履行義務,暫時不能全部履行的也為以后工作創造了條件。如果在執行過程中與被執行人談話語氣生硬,容易使被執行人情緒惡化,甚至對執行法官產生對立情緒,容易激起矛盾,給執行工作帶來不必要的麻煩,不利于案件的順利執結。筆者認為,執行法官與被執行人談話必須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法律性。執行法官說出的每一句話,應該都是法律語言,都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體現法律的尊嚴和權威,有利于案件的執行,有利于法院形象的樹立。必須緊緊圍繞案情展開,是什么,為什么,怎么樣,都有要緊扣執行依據?生效法律文書所規定的執行內容,合法有據,令人信服,切忌感情用事,出語離法;不顧案情,信口開河,不負責任。執行法官自身是執法主體,如果自己說話不合法,也就不好說服被執行人,對于懂法律知識的人,法律語言讓被執行人更容易理解執行程序,對于不懂法律知識的或知之甚少的人,只有耐心解釋,促其自覺履行義務。
2、合理性。這是打動被執行人的關鍵。執行法官說話要在合法前提下,注意合乎情理,合乎鄉土民情及約定俗成,維護被執行人的合法權益。在實際生活中,部分申請人不考慮實際情況,想盡快讓法院把屬于自己的東西執行過來,這也是人之常情,但每個案件都有自己的不同情況,每個案件都有自己的特殊之處。當前,法院發出執行通知后能自覺履行義務的被執行人為數甚少。在當前執行難的大環境影響下,有些案件由于特殊原因,一時難以執行的,使有些申請人接受不了這一現實。有些申請人認為法院判我贏了,就得馬上把財產執行過來,這樣自己才算“贏了”。就此,一些申請人便說些不合情理的話,為此,執行法官應告知申請執行人法院辦案有法律規定的程序,被執行人的合法權益也應該受到保護,使其正確理解法院的工作。被執行人聽了以后,認為執行法官也為自己考慮,從心理上會存在感激之情??法官是公平的,為其創造條件主動履行打下思想基礎。
3、通俗性。執行法官的執行語言既要表達準確,又要通俗易懂。與被執行人交談時,盡可能把法條的原意用通俗的語言表達出來,使被執行人聽后立即產生共鳴。執行法官接觸的被執行人各個層次的都有,談話時要因案而言,因人而宜,對什么人說什么話,切忌千篇一律,深奧難懂。因此執行法官在執行公務時要把法律知識寓于通俗語言之中。特別到農村執行案件,大多數農民法律知識較為欠缺,更要注意這一點,只有這樣才能達到預期的執行效果。
4、專業性。語言在通俗的情況下,還要專業,這是對復合型執行法官的新要求。執行法官對案件所涉及到的有關專業知識要有所了解,這樣在與被執行人的交談中就比較容易溝通思想,交換意見,達到理想的效果。為了適應新形勢的發展,執行法官需要不斷學習,增長知識,對各個行業、各個方面要有所了解,以便執行中能和被執行人相互溝通,所以執行法官應用新的觀念、新的執行理念、新的知識來指導自己的執行工作。
5、嚴肅性。執行法官開展思想疏導和說服教育必須具有嚴肅性,要句句有理有節,對被執行人產生威懾力。執行語言沒有力度是不行的,但必須講究科學性。沒有力度,把一個案件搞成“夾生飯”。這樣不但影響了法院的威信和法律的尊嚴。使無視法律的人得寸進尺,氣焰囂張。如果語言表達欠妥,則可能超越法律規定,從而出現違法行為。因此,語言表達要講究嚴肅性、科學性、適度性十分重要。執行案件的難易程度不一,執行中的語言表達力度自然也就不同。較易執行的案件,如講的過多、力度過大、容易引起被執行人的反感,較難執行的案件,如講的不到位,力度不大則達不到執行目的。為了取得事半功倍的執行效果,在語言表達的力度上要酌情而定。對那些“花子頭”或正面出擊或側面出擊或兩面夾擊,執行語言表達就向重型炸彈一樣,不讓他有反擊的機會,才能將案件執結。對個別案情復雜執行難度大的案件就應當有精雕細刻,鍥而不舍的精神,才能把案件執行。
6、社會性。執行工作是司法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線,語言的恰當與否,不僅關系到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最終實現而且關系到人民法院的聲譽,關系到社會的安定團結,關系到社會經濟秩序的正常發展。因此,我們一定注重執行語言的社會性,如何才能確保讓執行語言取得良好的社會效果呢?首先要擺出為誰執法為誰服務的問題,要牢固樹立司法為民的指導思想,進一步強化公仆意識,真心實意地為民排憂解難,不能讓老百姓“花了錢,跑了腿,贏了官司輸了錢”的現象發生,只有這樣,我們在執行中語言表達才能被老百姓認同。好的社會效果也就隨之產生。
7、靈活性。在執行公務時,要善于審時度勢,根據不同情況,靈活掌握執行的度。該做思想工作時,說話時心平氣和;采取強制執行時,要語氣嚴厲擲地有聲,態度堅決而有理有節。兵法曰:“水無常形,兵無常態”。執行工作往往是千差萬別,執行情況變化快、變化大。當前執行案件的明顯特征是一方面執行人員警力不足,而另一方面被執行人方面人多勢眾。此時采取什么措施,用什么話語把事態控制住,方顯執行法官的能力和水平。執行工作要有一定的彈性,以便臨場機動,不可硬干蠻干。有時針對那些阻力太大,不能采取強制措施時,可以采取避讓的方法。先撤回人馬,緩沖一下,等研究了執行方案后,再選準對象,采取果斷措施。
執行法官談話技巧的提高,不是朝夕之功。因此,執行法官要加強這方面的學習和鍛煉,在實踐中不斷提高自己的談話技巧,以便提高案件質量,提高案件執結率,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高談話技巧的方法有:一、加強學習,不斷提高自身素質。利用進修、培訓以及自學等方式,有計劃地進行全面系統地學習。二、處處留心,多方積累,多聽多記,多注意周圍成功的教育實例,廣泛地向有經驗的同事學習。三、結合實踐,從嚴要求自己,使學有所用,學用相長,以提高自己的實踐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