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他人土地 法院判令返還
作者:邵海林 李紅英 發布時間:2006-10-16 瀏覽次數:3562
本網徐州訊:原告馬某與被告楊某系同村的鄰居,雙方因土地發生糾紛。 近日,豐縣法院審結了此起土地糾紛案,判令楊某返還馬某的責任田。
經審理查明, 2004年9月,楊某趁馬某外出打工之機,私自將馬某家閑置停種的土地占去近半畝,種上自己的莊稼,并長期不予返還。楊某認為自己家人口增加,而馬某家人口減少,村組又不進行土地調整。自己將原來因人口變化,經村組把自己家的責任田調整給馬某家的那一部分收回,是應該的。馬某認為楊某不經村組同意,私自占有自己的土地,是侵權行為。因此,曾多次找村委會調解未果。馬某遂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認為,農村耕地屬集體所有,歸集體統一支配,被告未經集體分配,私自將馬某承包的責任田中的一部分占為己有,其行為已構成侵權。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