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 合伙人對合伙債務共擔責
作者:成冬梅 發布時間:2006-10-12 瀏覽次數:3470
本網南通訊:三人合伙做生意,因經營不善被工商部門吊銷執照后卻想賴帳。近日,啟東法院對該起一般買賣合同作出一審判決:兩被告朱某、陳某給付原告陸某貨款10000元,并互負連帶清償責任。
夏某、朱某、陳某三人于2003年6月合伙成立了一家蘆薈種植苑。為經營需要,2004年1月三人向陸某購買了一批蘆薈,貨款共計10000元,由蘆薈苑出具了欠條,并加蓋公章。后因三被告經營不善,該蘆薈種植苑于2004年9月被啟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了執照。陸某的貨款也沒有了著落。
法院經審理認為合伙債務由合伙人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各合伙人對合伙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三被告在合伙經營期間結欠原告貨款有其出具的欠據為憑,由于原告在庭審中自愿撤回了對夏某的起訴,故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