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日前,新沂法院審結了一起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轉讓糾紛的案件,原告劉某等23戶村民為維護集體資產利益,將所在村委會告上了法庭。

2004年8月,被告新沂市唐店鎮某村委會三組組長張某,在未征求該組村民意見的情況下,將屬于該村集體資產的場面房屋9間,占地面積2625平方米,以低于實際價值的6000元出售給第三人曹某,并以村委會名義簽訂了售房地產協議,被告村委會在合同上蓋章確認。事后村委會未向該組村民公示,第三人曹某買下房屋及土地后將該爭議的部分土地出售他人蓋房屋。2006年3月,原告劉某等23戶村民得知上述情況后向新沂法院提起訴訟,他們認為房地產售價明顯低于實際價值,為維護村民的集體利益,請求確認被告和第三人簽訂的合同無效。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唐店鎮某村委會處置的土地為農民集體所有,在該土地上建造的房屋,也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情況,但被告并未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在處分上述資產時,亦未經有審批權限的人民政府審核批準,取得合法的權屬證明。因而,被告處分上述資產的行為,其實質是以買賣的形式非法轉讓集體土地使用權,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所簽訂的合同應為無效合同。對因合同無效給第三人造成的損失,可由曹某另行主張權利。法庭判決后,雙方均未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