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進行的民事活動不受法律保護
作者:王衛東 皋越 發布時間:2006-10-10 瀏覽次數:3245
本網鹽城訊:今年9歲的張正(化名)系振興小學三年級學生。由于父親的影響,張正也喜愛集郵。2005年10月中旬,張正到同學吳塵家玩,見吳父有很多外國郵票,且十分精美,遂萌生購買之意。吳父見狀,提出只要張正拿出1000元,便可將80余枚外國郵票賣給他。幾日后,張正即從家中偷偷取出1000元錢。從吳父手中買了80枚外國郵票。張父見家中少了1000元錢,便詢問張正,張正說明事情原委。張父見張正買的外國郵票有三分之一是假票,其余三分之二價值不足人民幣200元,遂找到吳父,要求退錢,吳父則以是張正主動要求購買為由予以拒絕,張父遂代表張正訴至法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該法第五十八條規定:“下列民事行為無效:(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無效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時就沒有法律約束力。”根據法律規定,買賣是雙方民事法律行為,買賣雙方必須都具有獨立進行民事活動的民事行為能力。本案中的原告張正年僅9周歲,不具有獨立進行民事活動的能力,依法應由其父代理,而張正購買吳父郵票,張父自始至終沒有參與,故這是一起無效買賣,雙方的買賣關系不受法律保護。據此,法院判令被告吳父返還原告張正人民幣1000元,原告張正返還被告外國郵票80枚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