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使者不光明 管理路燈也伸手
作者:海軒 發布時間:2006-10-10 瀏覽次數:3200
本網南通訊:在常人看來,路燈管理所不過是一個清水衙門,但有人在清水衙門里也能動腦筋,伸黑手。10月9日,隨著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書的送達,一起路燈管理所所長受賄、貪污案落下帷幕,被告人趙興俊被數罪并罰判處有期徒刑5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20000元。同時,對其違法所得全部予以沒收、上繳國庫或責令退還海安縣照明服務中心。
被告人趙興俊,男,1955年8月9日出生,自1999年至案發前任海安縣路燈管理所所長兼海安縣道路照明服務中心法定代表人。海安縣路燈管理所系事業單位法人,由海安縣建設委員會(現為海安縣建設局)出資興辦,海安縣道路照明服務中心由海安縣路燈管理所出資興辦,為集體性質。
2003年6月至2005年5月間,趙興俊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賄賂的人民幣78859元。其中,2003年9月至2004年初,趙興俊在負責路燈工程管理和工程質量驗收過程中,為揚州市某照明器材公司謀取利益,先后五次收受該公司經理盧某的賄賂,合計人民幣44100元,跑步機一臺、梅花牌手表一塊,物品價值人民幣6260元。
2004年5月至年底間,趙興俊在負責路燈工程管理和工程質量驗收過程中,為高郵某照明電器公司謀取利益,兩次收受該公司業務經理毛某所送的人民幣20000元。
2004年春節前和2005年春節前,趙興俊在其管理道路照明和燈桿過程中,為蘇中廣告公司做廣告謀取利益,收受該公司經理傅某所送的人民幣1000元,聯想電腦一臺,價值人民幣5499元。
2004年春節前和2005年春節前,趙興俊在其管理道路照明和燈桿過程中,為海安縣某廣告公司做廣告謀取利益,先后兩次收受該公司經理徐某所送的人民幣,合計2000元。
判決書中還認定了貪污事實一節。2005年5月份,趙興俊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采取收入不入帳的手段,將揚州市某照明器材公司支付給海安縣道路照明服務中心的路燈工程安裝費,計人民幣14800元占為已有。
海安縣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趙興俊在擔任海安縣路燈管理所所長,兼任海安縣道路照明服務中心法定代表人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賄賂的人民幣78859元;采取收入不入帳的手段侵吞公共財產14800元,其行為已分別構成受賄罪、貪污罪。被告人趙興俊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同種較重受賄罪行,依法應當從輕處罰;如實供述偵查機關尚未掌握的貪污罪行,有自首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案發后退出全部贓款,且庭審中認罪態度較好,均可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作出前述判決。
一審判決后,被告趙興俊不服,提出上訴。
南通中院審理后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量刑正確,審判程序合法,予以支持。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89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點評:
本案被告趙興俊44歲時經過艱苦努力,才登上一個實體單位一把手的位置,但他卻不懂得珍惜這來之不易的“成果”,沒有珍惜組織和同事的信任,在貪欲的支配之下伸出了黑手,并在年過五十之后蹲進了本不該屬于他的班房。趙興俊的教訓是十分深刻的,僅僅因為不足10萬元的贓款,他就要承受5年的牢獄之苦,并失去本該屬于他的退休金,這一打擊對他本人,對他的家人都是十分沉重的,精神上的痛苦也是可以想象的。但愿每一位手握實權的領導干部,都要汲取趙興俊的教訓,不要讓類似的悲劇重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