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日前,新沂法院審結了一起保證保險代位求償權糾紛案,法院依法支持了原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公司要求被告償還貸款本息64678.28元的訴訟請求。

2003年9月23日原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公司與被告林某及某信用社三方簽訂購車履約保證保險合同,合同規定,林某為被保證人(投保人),信用社為被保險人,原告為保險人,保險期限自2003年9月24日至2005年9月23日止。2003年9月19日林某向信用社貸款66710元,借款期限自2003年9月23日至2005年9月23日止。貸款到期后林某只履行部分貸款,還欠本息共計64678.28元,由于被告林某在規定的期限內未履行還款義務,原告向信用社作了賠付。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與被告林某及某信用社三方簽訂的購車履約保證保險合同合法有效。由于林某逾期未履行償還信用社貸款的義務,致使原告按合同約定向信用社賠付了其所欠的全部貸款本金及利息,原告由此取得了向林某代位求償權,有權向林某追償,故而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法院判決后,雙方均未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