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雖有撫育約定 子女有權要求變更
作者:邵海林 劉尊會 發布時間:2006-09-26 瀏覽次數:3603
本網徐州訊:離婚的父親于某因不負擔其子波波(化名)撫育費,被其子告上法庭。近日,豐縣人民法院依法判決于某每月給付其子波波撫育費150元.
于某與董某原系夫妻關系,生有一男孩,取名波波。2003年9月,因夫妻感情破裂,在法院調解下離婚,婚生男孩波波由其母董某撫養,自愿放棄撫育費。隨著孩子年齡增大,生活和教育費用的不斷提高,僅靠董某一人的工資難以維持。董某便找到于某要求給付孩了撫育費,于某以離婚時有約定為由拒付,于是波波向法院起訴其父要求給付撫育費。
法院審理認為,父母離婚后,理應分擔子女生活和教育費,雖然波波的母親在離婚時放棄了子女撫育費,但其子波波有權變更,以維持生活和學習之需,原告的訴請應得到支持,遂依據有關法律規定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