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醫院在為患者施行手術后,不料固定鋼板卻斷裂留在體內。近日,徐州市豐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依法判決醫院賠償患者唐光明8822.20元。

現年38歲的患者唐光明,2003年8月30日因左小腿不慎被砸傷到醫院檢查,經醫生診斷為左脛腓骨中上段多段粉碎性骨折,當日住院治療。醫院為其施行了切開復位鋼板內固定手術,置入雙鋼板螺絲釘和鋼絲捆扎固定骨折,并用石膏托外固定,術后藥物治療,5日后出院。不久,唐光明時常感到傷痛加劇。后經攝片檢查,發現內固定鋼板斷裂,上段骨折端成角畸形,斷端硬化。2004年11月,因鋼板斷裂、骨不連,唐光明向醫院反映手術不當,申請解決,醫院以治療正確、醫院無責任為由予以書面答復。唐光明因鋼板斷裂、骨不連導致再次手術治療,住院18天,花醫療費10245.68元。2005年11月,因醫院不愿賠償,唐光明遂以醫療事故賠償為由訴至法院。在訴訟過程中,醫院提交住院病案資料及住院時的攝片,向法院申請醫療事故鑒定。經徐州市醫學會組織專家鑒定,出具的鑒定結論為:本病例診斷明確,有手術指征,鋼板斷裂與醫方內固定材料選用不當及患者過早去除外固定、早期負重造成的骨不連有關,屬于四級醫療事故,醫方承擔次要責任。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患者唐光明因骨折到醫院治療,雙方建立了醫療服務合同法律關系,醫院應遵守醫療規章、診療護理規范常規謹慎救治;在手術中,因醫院內固定選材不當,與唐光明過早去除外固定、早期負重共同作用,造成鋼板斷裂,構成了四級醫療事故;唐光明的損害后果系多種原因共同作用形成,比較各種原因力的大小,唐光明的自身原因較大,結合醫院的醫療行為過錯程度,醫院應負40%的賠償責任。據此,法院遂依法判令醫院于判決書生效后10日內賠償給唐光明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共計8822.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