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伐林木兩村干部領刑
作者:邵海林 史煒 發布時間:2006-09-20 瀏覽次數:3932
本網徐州訊:以完成水利建設工程任務為由,集體濫伐林木359株。日前,江蘇豐縣人民法院判處被告單位豐縣宋樓鎮李瓦房村村民委員會犯濫伐林木罪,判處罰金20000萬元。村干部劉益華、徐為真均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并處罰金15000元。
2005年7月底8月初,被告單位為完成村小型水利工程建設,由當時主持該村全面工作的被告人劉益華、和該村村民委員會主任徐為真召開村民委員會委員及部分黨員群眾會后,組織本村的會計王某、計生專干孫某及村委會委員黃某等人,在未經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核發采伐許可證的情況下,用電鋸、斧頭等作案工具,任意采伐李瓦房村北林木359棵,林木蓄積為77.43立方米。
法院認為,被告單位豐縣宋樓鎮李瓦房村村民委員會違反森林法的規定,未經有關部門批準并核發采伐許可證,任意采伐本村林木,數量巨大,兩被告人作為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行為已構成濫伐林木罪,鑒于兩被告人歸案后確有悔改表現,故依法做出上述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