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析校園未成年學生傷害事故處理
作者:徐炳榮 發布時間:2006-09-20 瀏覽次數:3877
學生傷害事故不僅包括未成年學生在學校受到傷害,同時也包括未成年學生在學校傷害他人,未成年學生在學校里面受到傷害和未成年學生在學校里面傷害他人,只要學校沒有盡到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都要承擔責任。近年來,在校未成年人人身損害引起的賠償糾紛呈上升趨勢,現本人對在校未成年人人身損害賠償的特點,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和學校各自應盡職責及兩者的關系進行簡略分析,淺述處理此類案件的歸責原則和處理辦法。
一、在校未成年人人身損害賠償的基本特點
在校未成年人人身損害,是指在學校實施的教育教學活動或者學校組織的校外活動中,以及在學校負有管理責任的校舍、場地、其他教育教學設施、生活設施內發生的,造成在校學生人身損害后果的案件。其損害賠償具有如下特點:
1、受害主體為未成年學生。每個人在成年以前,都將有一半以上的時間在學校中度過。由于這段時間的學生大多數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因此,他們對自己行為的控制能力和行為后果的認識能力均不足,從而常常導致被人侵害或侵害他人。
2、發生時間為在校學習生活期間。主要表現在學校實施的教育教學活動或者學校組織的校外活動過程中,如上課期間、課間休息時間、體育活動時間,學校組織的春游、野外實踐時間也屬于在校學習期間。
3、侵權主體具有特定性。此類案件的侵權主體主要有三類:第一類是未成年學生之間的侵權;第二類是學?;蚪處熁顒又袑ξ闯赡耆说那謾?;第三類是校外人員對在校學生的侵權。多數案件表現為未成年人之間互相侵權,同時又涉及學校責任問題。
4、案件處理往往存在一定的疑難問題。因該類案件涉及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是家庭、學校和社會共同關注的問題,同時,在法律責任上又涉及父母和學校監護責任的劃分問題,因此,這又是法學理論中頗為爭議的一個問題。
5、法律依據較為單薄。關于在校未成年人人身損害問題,《民法通則》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上均有所規定,但較原則。2002年9月1日,由教育部制定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開始實施,對在校未成年人人身損害賠償問題規定才相對具體一些,但這僅僅是部委規章,還沒有上升到法律的角度,因而,在處理此類案件時,法律依據稍顯單薄,法院更多地是依法民法中的公平原則來解決相關問題。2004年5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對此類糾紛處理才有了較為明確的規定。
二、學校、監護人、學生三方的關系
1、監護人對被監護人的責任。監護是監護人對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依法實行的監督和保護。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8條規定:“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笔裁词潜O護職責?顧名思義,就是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健康,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監護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與人發生爭議時,代理其進行訴訟。由此可見,監護是一種義務性的職位。雖然監護人也享有一定的權利,如為了被監護人的利益,可以適當的處分和利用被監護人的財產,但監護人有一定的權利,并不意味著監護在性質上就是權利。首先,任何權利都以一定的實有利益為基礎,權利都要體現權利人的利益,由于監護制度的立足點在于保護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而不是監護人自身的利益。如果說監護是一種權利,那么監護人就可以因監護而取得相應的利益,甚至借監護而謀求自身的利益,這顯然違背了監護制度的目的。其次,按照法律規定,監護關系的設立不應附帶任何條件,監護人不能基于自身利益考慮而決定是否履行其監護之責,只要監護人不履行其監護之責,就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如賠償責任。所以,監護在本質上不是一種權利,而是一種義務。因此,監護人應對被監護人的行為進行監護,有義務保證被監護人不受他人的損害,有義務防止被監護人損害他人。
2、學校對在校未成年人的責任。有人認為學校對在校未成年人負有監護責任,理由是家長把孩子送到學校,就等于把孩子的監護權交給了學校,學校理應監護好學生,因此不管是什么原因,只要事故發生在校內,就說明學校沒有管好學生,學校理應承擔責任。這些話聽似有道理,但于法無據,理由有以下幾點:①從監護人范圍的法律規定看,學校不在監護人之列;②從監護能力的規定看,學校沒有相應的監護能力,面對眾多學生,要像家長一樣監護每一個學生,在目前條件下是不現實的。我們認為,較為妥當的是學校對學生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的責任。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學校不得使未成年學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教室和其他教育教學設施中活動;學校和幼兒園安排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參加集會、文化娛樂、社會實踐等集體活動,應當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防止發生人身安全事故。”該法第13條第2款還規定:“學校應當關心,愛護學生?!薄吨腥A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8條規定:“學校應當制止有害于學生保護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痹摲ǖ?9條規定:“學校應維護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庇纱丝梢姡瑢W校對學生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的責任,在組織活動中有預防發生人身安全事故的責任,學校應制止有害于學生及其他侵害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學校的設施應當符合安全標準。
3、學校與在校未成年人監護人的關系。第一、學校與在校加害未成年人監護人之間的關系?;趯W校與在校未成年人之間的教育、管理、保護關系,此時學校對學生負有法定的監管義務,但不是監護義務;而監護人基于監護權對自己的孩子有監護責任。因此,學校和監護人對在校未成年人的監管責任都是不可免除的。在一般情況下二者互不干涉,一旦發生了侵權行為,需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由監護人承擔,但學校未盡力履行監管責任,有過錯或推定過錯,應承擔責任。第二、學校與在校受害未成年人監護人之間的關系。從合同責任的角度看,學校與受害學生家長之間可以理解為有償的委托合同關系。家長繳足學費后,協助學校對被監護人進行教育和管理,即履行了合同的義務。一旦孩子在校受傷害,家長可以追究學校的違約責任。從侵權責任的角度看,受害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是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可對學校提起侵權之訴。
三、損害賠償中監護人、學校的歸責原則
根據監護人對被監護人的責任,學校對學生的責任及學校與監護人的關系和法律規定,可以分析出未成年學生在學校發生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的歸責原則。
1、監護人承擔的是無過錯責任?!睹穹ㄍ▌t》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庇纱丝梢钥闯霰O護人承擔的是無過錯責任。只要被監護人有損害他人的事實,并且損害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監護人就應承擔責任。監護人盡了監護責任,可以適當減輕他們的民事責任。從維護無辜的受害人利益考慮,雖然可以表明監護人沒有過錯,但法律不允許監護人一概免責,僅允許法院根據公平責任原則,適當減輕其依無過錯原則所應負的責任,并同時考慮受害人的行為性質。
2、學校承擔有過錯責任和過錯推定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60條規定:“在幼兒園、學校生活、學習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療的精神病人,受到傷害或者給他人造成損害,單位有過錯的,可以責令這些單位給予賠償?!薄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7條也規定:“ 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范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第三人侵權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庇纱丝梢?,學校承擔的是有過錯責任和過錯推定責任。在認定學校是否有過錯時,應該以“合理的謹慎注意”為標準。在認定學校有無過錯時可以對照學校本身所具有的特殊性來作判決:①學校是教書育人的單位,在其正常的教育秩序下,一般不存在可以合理預計的危險性。②教師的職責主要是教書,不可能像保姆一樣時刻伴隨學生左右。③學生的天性活潑好動,而且好奇心強,為了學生的健康發展,學校是不能以過于嚴格的管教方式來約束學生。所以,只有充分考慮學校的特殊性,以“合理注意標準”來衡量,才能正確認定學校的過錯。
四、具體情形的處理
根據以上的歸責原則,處理在校未成年人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應視以下幾種情況分別處理。
1、在校未成年人上課期間受損害的處理。學生違反學校管理制度,故意或過失造成他人損害的,加害人的監護人應當承擔責任。如果在學生違反學校管理制度的過程中,學校沒有給予充分的教育管理則應承擔次要責任。如果教師的失職,是導致損害發生的主要因素,則學校應承擔主要責任。學生不是故意或過失造成他人損害的,如果學校有過錯,則承擔全部責任。如果學校無過錯,則根據公平責任原則由加害人與受害人的監護人分擔。如果由于受害人故意或過失所致,并且與該損失的發生存在因果關系,則由受害人的監護人承擔全部、主要或次要責任。
2、在校未成年人課間休息時受損害的處理。在課間休息時,學生違反學校管理制度,故意或過失致人損害的,加害人的監護人應當承擔責任,除非加害人的監護人能夠舉證證明學校未盡相當注意義務,否則學??梢悦庳?。學生非故意或過失致人損害的,由加害人的監護人和受害人的監護人按公平責任原則分擔受害人的損失。如果受害人有故意或過失行為,并且與該損失的發生存在因果關系,則受害人的監護人應按受害人的行為性質承擔全部,主要或次要責任。
3、在校未成年人在學校期間因外來因素或學校設施不安全因素造成損害的處理。在外來因素造成損害的過程中,如果學校盡了相當注意義務,無失職行為,學生在整個過程中也無過錯,則由外來者承擔全部責任。如學校有失職行為有過錯,則由學校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如果由于學校設施不安全,外來者或者本校其他學生使用該設施時造成學生損害,或者學生使用該設施時造成自身傷害,根據過錯推定原則,推定學校未盡相當注意義務,存在過錯,由學校負全部責任。如果在以上所說的損害過程中,受害人也有一定的過錯,則受害人的監護人應按受害人的行為性質承擔全部、主要或次要責任。
4、在校未成年人在參加學校組織的集會、文化娛樂等集體活動中受損害的處理。如果在上述集體活動中單純由于學校的失職造成損害的發生,則學校承擔全部責任。如果損害是由外部原因所致,則從外來原因的制造者的過錯、學校的過錯、受害人的過錯等三個方面綜合考慮,誰承擔主要責任。如果損害完全是由于受害人自己的行為所致,其損失由受害人的監護人自己承擔。
5、損害發生后,學校未盡職責導致損害擴大的處理。在前述四種情況下發生損害后果后,學校有義務采取積極、有效的措施防止損害后果的進一步擴大。如果由于學校的失職行為,導致損害后果進一步擴大,學校要對擴大的損失部分承擔全部責任。如果有外來原因干涉,導致救急措施未能發揮其效用,對外來原因也要進行責任追究,在具體追究責任時,各方按過錯原則承擔全部、主要或次要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