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過錯答應賠償 妻子起訴要求履行
作者:吳亮亮 袁輝 發布時間:2006-09-18 瀏覽次數:3181
本網南通訊:因丈夫婚內與他人同居,被妻子發現后,在與妻子商量離婚時達成“過錯賠償協議”,但離婚后并未完全按約履行,妻子將其告上法院,要求其將協議履行完畢。9月15日,啟東市人民法院認可了該協議的效力,判決被告高某三十日內給付原告倪某剩余的914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3982元。
高某和倪某原系夫妻,因高某婚內與他人同居,被倪某發現后,兩人商量離婚。2002年9月,雙方經蘇州海聯律師事務所見證達成一份“過錯賠償協議”。雙方約定,高某賠償倪某20萬元,補償雙方辦理離婚手續前倪某及兒子小高10萬元。后雙方登記離婚,并在離婚協議中再次寫明高某賠償倪某精神損害撫慰金30萬元。后高某給付部分錢款后未再支付,倪某遂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認為,高某與倪某在離婚前及離婚時就精神損害賠償達成的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該約定對雙方當事人均具有法律約束力。高某未按照協議約定的期限履行給付義務,侵犯了倪某的合法權益,應承擔還款付息的義務。據此,法院作出了如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