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是“十一五”規劃的開局之年,“十一五”規劃的實現需要一個穩定、和諧的社會環境。在社會維穩工作和綜治工作方面,政法各部門大有作為。為適應形勢發展需要,市委確定今年是我市政法綜治基層基礎工作建設年,對于政法部門而言,是一次機遇,更是一次挑戰。下面筆者從法院角度就如何加強政法基層基礎建設,促進社會和諧發展談一點個人意見和建議。

    一、加強法院基層基礎建設對人民法院的重要意義

最高院肖揚院長指出“加強人民法庭工作,是一次項事關法院整體發展的大事?!睂θ嗣穹ㄔ憾裕鶎踊A工作就是人民法庭工作,它是人民法院的立足之本、發展之基,是扎根于基層人民群眾的“根須”。以濱海法院為例,近幾年來,基層法庭受理的案件數占全年民商事案件受理數的60%以上。

一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需要。基層法庭的工作做好了,人民法院的工作就有了堅實的基礎,就能起到密切人民法院和人民群眾聯系的橋梁和紐帶作用,從而逐步贏得人民群眾對司法權威的認同和尊重,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才有可靠的司法保障?;鶎臃ㄍサ墓ぷ髯霾缓?,就會直接損害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就會產生很多隱患。

二是增強法治權威的需要?;鶎臃ㄍヌ幵趯徟泄ぷ鞯淖钋把?,其工作水平、司法形象反映著人民法院的整體水平和形象,是人民群眾了解法院工作、感知司法公正與效率的窗口,是處在堅守社會公平與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的前沿陣地。人民群眾認識司法公正和司法權威是具體的,是通過身邊基層法庭法官的行為來衡量和感知的,是通過化解人民群眾身邊的一個個矛盾和解決一件件“官司”推動的。

三是推動法院全局工作的需要?;鶎咏ㄔO事關全局。抓住了基層,就抓住了人民法院工作的主體;抓好了基層,就能推動人民法院工作的全局。長期以來,最高人民法院也一直堅持將加強基層法庭建設作為人民法院工作的重中之重,相繼頒布實施了《關于加強人民法院基層建設的若干意見》、、《關于加強人民法庭建設的意見》和《人民法庭建設標準》等一系列重要文件。市委、市政府對人民法庭工作也高度重視,于2004年下發了《關于加強人民法庭建設的意見》和《鹽城市人民法庭三年工作規劃》。

總地來說,加強政法基層基礎建設是構建和諧社會,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需要,是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需要,也是建設平安鹽城,實現“兩個率先”的需要。

二、正確認識審判工作與綜合治理的關系           

(一)解決社會治安問題需要各部門的通力協作。

社會治安問題是社會各種矛盾的綜合反映,是由諸因素所形成。對社會治安實行綜合治理,就必須運用政治的、經濟的、行政的、教育的、法律的等各種手段,也就是說,國家機關和單位,通過忠實履行法律賦予自己的職責,并充分發揮其職能作用,才能實現社會治安的綜合治理。并達到預期成效。

(二)審判工作與綜合治理的關系。

中央提出要對社會治安實行綜合治理,并在文件中明確規定了國家行政、司法、檢察等機關參與綜合治理的任務及職責,實質上是重申了憲法和法律賦予這些機關的任務與職責,充分發揮其職能作用,只有這樣,才能真正起到齊抓共管綜合治理的效果。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它的職能作用,就是運用法律手段,通過審判活動來治理社會,所以法院的各項審判工作,是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重要內容和重要組成部分。審判工作與綜合治理的關系,簡單地講,就是部分與整體、局部與全面的關系。同時,兩者又相互作用,即審判工作促進綜合治理工作,綜合治理工作又反作用于審判工作。

(三)法院在綜合治理工作中大有作為。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是一項龐大的社會系統工程,人民法院在這項龐大的社會系統工程中具有獨特的優勢,即既有治標??打擊的職能,又有治本??教育的職能。有人把法院參與綜合治理看成是“種了別人的地,荒了自己的田”,或者把參與綜合治理僅看成“嚴打”,未成年人審判,緩、管、免人員的回訪考察與司法建議等。這些認識是不正確,至少是片面的。因此,決不能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視為額外負擔或份外的工作,而應當看成是人民法院內部的事,看成是審判工作的重要職能。在審判工作中,要著眼全局,立足本職,千方百計、全力以赴地為社會穩定、經濟發展服務好。

三、人民法院如何溶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中

人民法院作為國家審判機關,必須溶入到服務大局之中,溶入到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中。在綜治工作中,法院要找準定位、找準支點,不斷加強基層基礎建設,從而發揮法院在綜治工作中的應有作用。如此,法院工作才能得到黨委、政府及社會各界的關心、理解、支持,從而反過來又推進法院的各項工作更好地為綜治工作服務。

一是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人民法院審判職能就是打擊、防范、疏導、調處。處理來信來訪告申案件,要熱情接待,講清道理,使當事人投訴有門,防止越級上訪,防止矛盾激化;審理刑事案件,要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不枉不縱,使犯罪分子認罪服法,把申訴、纏訴減少到最低限度;審理民事案件,力求做到化解一個糾紛,解決一個矛盾,消除一個隱患,促進一方安定。審理經濟糾紛案件,要在保護雙方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前提下,力求做到了結一起案件,搞活雙方經濟;審理行政案件,既要保證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又要使另一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保護。認真抓好案件的公審公判,做到寓教于審,懲教結合,擴大辦案的社會效果;開辦法制園地,運用墻報、廣播、電視宣傳法律、法規,教育廣大公民遵紀守法,敦促犯罪分子投案自首;搞好對緩刑案件的考察、回訪,進一步穩定社會治安;開展司法建議,幫助有關單位堵塞管理上的漏洞,減少犯罪和發生各種糾紛的外部因素等,在發揮審判職能時,我們要解決好審判工作中立、被動與主動服務的關系,不可以偏面地強調中立、被動,而忽視主動服務,二者的有機結合,才能放大審判功能,達到案結事了、定紛止爭目的,從而在綜治工作中作出應有的貢獻。

二是形成一個整體合力。綜治工作需要全社會的齊心協力,法院審判工作要更好地溶于綜治工作之中,必須依靠社會各界的力量,從而達到案件社會效果與法律效果的最優化。去年我們審理的某地產公司訴46戶居民停止侵害案,46戶居民以公廁被拆,沒有規劃為由,阻止地產公司施工,地產公司訴至法院,法院經審理,了解到46戶居民的確因公廁被拆造成生活諸多不便,我們沒有簡單地一判了之,而是邀請人大、規劃辦、環保、建設等部門,經過數十次地做工作,終于調解結案,取得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雙贏”。近年來,濱海法院一直嘗試在審判工作中如何更好地利用各種社會資源,如聘請各鄉鎮派出所為緩刑犯公安聯絡員,定期了解緩刑犯改造情況;聘請一些行業的專業人士為人民陪審員,發揮他們的特長,參與涉及相關專業的案件審判,使案件審判更趨公正;在鄉鎮的每一個村設立訴訟調解員,在處理相關矛盾糾紛時,邀請他們參與調解,有效化解了各種矛盾糾紛;與各鄉鎮的矛盾調解中心加強交流、溝通,達到訴訟調解與社會調解的有機銜接。

三是做好審判的延伸工作。即在做好審判工作的前提下前后適度延伸,多層次全方位幅射,以全面有效的發揮人民法院在綜合治理中的作用。民商事案件,法院追求的目標是“案結事了”;而對未成年被告人的審判,則應堅持“案結事未了。”據統計,2004年、2005年,濱海法院審理的未成年被告人案件為49件、45件,分別占當年刑事案件總數的13%和15%,未成年人犯罪,侵財性的有60%與網絡游戲有關,這應引起全社會的高度重視,也需要相關部門認真履行相關職責,加大對網吧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對我們法院來說,則是要通過自己職責的延伸,有效控減未成年人犯的重新犯罪率,因為未成年被告人在被判處緩刑或勞動管教時,仍需要社會各方對他們的關愛,稍有不慎,就可能引發他們重新犯罪。為此,我們建立緩刑犯檔案,定期進行回訪、考察,近幾年被判緩刑的40余名未成年人無一人重新犯罪。前年,有一被判緩刑的未成年人,通過幫教和自身努力,考上南通海運學院,特地到法院來表示感謝。對少管所的濱海籍少年犯,我們每年約請團縣委、教育局、關工委等單位專程看望一次,向他們播放反映家鄉變化的錄像,贈送生活和學習用品,并進行法制講座,收到良好的社會效果。去年省少管所有3名少年犯因表現良好被提出解除勞教。“案結事了”與“案結事未了”的終極目標是一致的,都是要求我們在提高辦案質量、提高辦案效率和取得最佳的社會效果上下功夫、花氣力,而不是為延伸而延伸。同時要注意把握好審判工作延伸的“度”。也就是說,審判工作的適度延伸,必須緊密圍繞審判活動去進行,而不是超出法院職責范圍的無限延伸。在對緩刑犯的考察工作中,我們擬進一步加大監管力度,對在緩刑期表現惡劣,無悔罪表現的,依法予以撤銷緩刑裁定,判處實刑,對這類案件,一律在當地進行公開宣判,并組織緩刑犯參加,以警戒、督促其他緩刑犯認真接受改造,做社會有用之人。

四是堅持改革不動搖。改革出活力,改革出成果。近年來,濱海法院進行了一些司法改革,也取得了一定成效,如摩托合議庭走村串戶,被譽為服務百姓的輕騎兵;快捷法庭實行預約開庭、假日開庭,實現便民、利民宗旨;法庭文化建設,弘揚中華優秀文化,對內教育法官,對外感化當事人,受到了上級領導和社會各界的肯定,也受到了包括中央電視臺、《人民法院報》等中央級媒體的報道和關注。但我們的改革還不到位,離黨和人民的要求還有一定差距。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們要抓好以下幾點:

1、繼續開展便民審務村村行活動。2004年,我們開展了“便民審務村村行”活動,活動受到了省高院公丕祥院長的充分肯定,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們要通過巡回審理、就地辦案、法制宣傳等方式,放大審判效果,將矛盾化解在基層,消化在萌芽中。以案講法,是人民法院開展法制宣傳的有效形式之一。為強化以案講法的社會功能,將采取以下措施,一是改變過去僅在審判庭前張貼公告的作法,增加公告張貼點,即在案發地、鬧市區、交通要道張貼公告。二是充分利用新聞媒體,讓更多公民看到法庭開庭實況。三是通過庭前宣講、庭后釋疑的方式進行以案講法,讓旁聽公民了解案件事實真相,辯明是非曲直,提高公民的法制意識。

2、進一步加強訴訟調解工作。中國是一個禮儀之邦,中華民族一直奉行“和為貴”,“中國傳統的法律文化是一種強調和追求和諧的文化”,在這樣的文化傳統和背景下,大量的民間糾紛通過各種形式的調解得以消除,調解是中國社會解決矛盾和沖突的主要手段。法院調解是我國民事訴訟中最富特色的制度,被譽為“東方經驗”。在審判工作中,我們要堅持“能調則調,當判則判,調判結合,案結事了”的原則,發揮我們過去總結的換位思考法、冷卻處理法、親情化解法等調解五法,發揮法庭文化對當事人的教育、感化功能,實現訴訟調解與社會調解的有效對接。此外,我們還要積極發揮好人民陪審員作用,他們通過親自參與審判,可以更深刻地了解、理解法院工作,他們對法院工作的宣傳比我們自身宣傳更具說服力。今年,我們計劃刑事案件人民陪審員的參與達到案件總數的50%,民商事案件達到40%。通過以上舉措,確保今年的調解撤訴率(不含缺席審理案件)達到70%以上。

3、進一步加大硬件投入。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過程就是一個法治過程,人民法庭在其中的作用不可替代。人民法庭要適應新形勢下的審判工作,物質裝備不可或缺。要加強配套設施建設,提高科技含量,保證功能齊全,滿足審判需求;要加強網絡建設,實現遠程立案、電子簽章,方便群眾訴訟;要足額配備警用車輛,保證法庭巡回審判的正常開展,此外,還應優先解決法庭的辦案經費,提高法庭干警待遇??傊?,我們要認真貫徹落實市委的《關于進一步加強人民法庭工作的決定》及《鹽城市人民法庭工作三年規劃》,重視和加強人民法庭基礎建設和物質裝備建設,提高人民法庭的辦公自動化水平,根據三年規劃要求,我們在堅持“便利群眾訴訟,便利法院審判”的原則下,在原有三個人民法庭的基礎上,又增設正紅、濱淮兩個法庭,并已掛牌辦公,基層法庭實現了網上立案、電子簽章等功能,從而在布局合理、規范設置的總體要求下,法庭向現代化建設方向又邁進了一步。

    4、人民法院參與綜合治理應建立監督機制。人民法院參與綜合治理要自覺接受人大、政法委、其他政法機關、人民群眾和社會各界的廣泛監督。建立和完善監督機制,是人民法院搞好綜合治理工作的有效保證。要采取“走出去、請進來”的方式,定期到有關單位和人民群眾中傾聽、收集意見和建議,召開各種形式的座談會、新聞發布會,邀請有關方面人員參加,開展評議,爭取他們的了解和支持,真心誠意地接受監督。對監督意見,要高度重視,組織專班專項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及時予以回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