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一人出賣房屋 妻子想說反悔不容易
作者:龔思紅 發布時間:2006-09-15 瀏覽次數:3405
本網徐州訊:9月10日教師節剛過,老忻便“喜從天降”,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槌”定音,終審判決王某夫妻于15日內協助老忻辦理房地產權屬登記過戶手續,老忻懸在心中多年的一塊石頭終于落了地。
王某、李某系夫妻關系。1996年10月12日,老忻與王某簽訂了售房協議,雙方約定:王某將其人防宿舍2-301室房屋以40000元價格出賣于老忻,房屋交易稅等費用由老忻負擔,王某提供過戶相關證明,并交付老忻房屋鑰匙、房證、土地證、契約。該協議由第三人周柏見證。協議簽訂后,老忻交付王某購房款40000元,王某將房屋及權屬證書交付老忻。老忻入住后曾多次要求王某配合辦理房屋過戶手續無果,無奈之下,老忻只能將王某夫妻告上了法院。但在徐州市泉山區法院一審期間,王某之妻李某卻堅稱自己對王某的賣房行為一無所知,王某私自賣房行為非法處分了夫妻共有財產,要求法院確認其買賣房屋的行為無效。李某所稱是真是假?老忻于是申請了見證人周柏到庭作證。周柏證實李某對王某出賣房屋的行為是明知的。
徐州市泉山區法院經審理認為:他人有理由相信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系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老忻與王某發生房屋買賣關系后即搬入該房居住,其居住使用該房的行為呈公開和長期的持續狀態,李某對此應當知道,此間李某并未向老忻提出過異議,老忻有理由相信王某出賣房屋的行為系其夫妻共同意思表示,且見證人周柏能夠證明李某對王某出賣該房的行為是明知的,故該協議合法有效,王某夫妻應當配合老忻辦理房屋過戶手續,遂判決王某夫妻于15日內按照房地產登記機關、土地管理機關的相關規定協助老忻辦理房屋所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證的過戶登記手續。
王某夫妻不服一審判決,上訴后被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