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納養老保險金糾紛 不屬法院受理范圍
作者:吳亮亮 黃魏 發布時間:2006-09-15 瀏覽次數:3375
本網南通訊:孫某從1986年10月起進入某磚瓦廠工作。2005年5月,孫某向啟東市勞動監察大隊舉報該磚瓦廠克扣工人工資等問題。后在市勞動監察大隊的的干預下,磚瓦廠同九個職工訂立了勞動合同,合同約定,工人工資不得無故克扣和拖欠,不得低于省市最低標準,為職工辦理養老保險。但磚瓦廠并未按合同執行。2005年7月,磚瓦廠以孫某不遵守勞動紀律為由,與孫某解除勞動合同。孫某認為這是因為自己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某磚瓦廠,而遭某磚瓦廠報復。于是向啟東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磚瓦廠為其交納養老保險。仲裁委員會以該請求不屬于勞動爭議受案范圍而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孫某對該仲裁決定不服,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國務院頒布的《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規定,基本養老保險費是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向用人單位強行征繳的一種費用,所繳費用全部納入社會保險基金,故征繳保險費用是社會保險部門的職責。孫某請求磚瓦廠為其繳納養老保險的爭議不屬人民法院勞動爭議案件處理的范圍,法院不予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