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一點土 賠了二千元
作者:顧宇 發布時間:2006-09-15 瀏覽次數:3174
本網南通訊:近日,江蘇省如東縣法院就一起一般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作出一審判決,被告陳某、潘某、陳小某于本判決書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葉某因人身損害造成的損失計人民幣2264.27元,三被告承擔連帶責任,其余損失由原告自行負擔。
經審理查明,原告葉某與被告陳某、潘某系鄰居關系。2006年3月25日下午5時左右,被告陳某、潘某夫婦在整理自家蟹池,將池中泥土堆放到與原告家交界的南北公共路上(將路面墊高),原告妻子劉某請被告陳某把原告家屋前的一小塊田(位于南北路西側)也填些土墊高一點,以免雨天積水,被告潘某不同意,便為以前是否答應過幫原告家填土的事發生爭執并相互辱罵。在被告潘某說“你來我就砍死你”后,劉某走到被告填土的路上,被告陳小某追過去與其發生揪扭,原告葉某及其女兒見狀上前與被告陳某、潘某發生揪扭,陳小某在被鄰居馬某拉開后,又和原告等揪在一起,期間被告潘某回家打“110”報警,隨后正在揪打的人被馬某等鄰居拉散,此時原告葉某僅見嘴唇外傷。當晚原告感覺左腰部疼痛加劇,由“120”接至如東縣人民醫院治療,診斷為“左腎挫傷、右小腿軟組織挫傷”,住院5天好轉后出院,醫囑休息兩個月。糾紛發生后,如東縣公安局長沙派出所對雙方當事人及相關證人進行了調查,并對原告的傷情進行檢驗,結論為輕微傷,對雙方受傷損失賠償事宜經調解未能達成協議。后原告葉某訴至法院。
如東縣法院認為,原、被告系鄰里關系,理應和睦相處。本案中雙方為整理蟹池泥土填放發生爭議,均未能正確處理。被告潘某在與原告妻子相互爭執中用言辭挑起矛盾激化,并和被告陳某、陳小某一起與原告葉某及其妻子、女兒發生揪扭,揪扭過程中三被告致傷原告,故對此起糾紛承擔主要責任,三被告的侵害行為共同造成原告的損害后果,應相互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原告在糾紛發生后不能冷靜對待激化了矛盾,參與到已發生的糾紛中而受傷,應自行承擔部分損失。對原告主張的具體賠償費用,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誤工費均符合相關規定,予以確認。綜上,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