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巨額金融票證 入獄十年六個月
作者:馮明 發布時間:2006-09-15 瀏覽次數:3394
本網南通訊:近日,曾因犯流氓罪、故意傷害罪于1996年11月1日被江蘇省如東縣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2003年6月10日刑滿釋放的王某,因犯偽造金融票證罪,被如東縣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0元。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王某于2004年至2005年5月,先后多次采取私自在某商業銀行如東縣支行的現金解款單等銀行結算憑證上填寫收款單位和數額,并加蓋偽造的“業務專用章”、“現金(3)收訖章”的方法,用于振興開發有限公司的驗資,累計偽造現金解款單金額計人民幣2680萬元。
如東縣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多次偽造金融票證,用于單位驗資,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偽造金融票證罪,被告人王某曾因犯流氓罪、故意傷害罪被判刑,其在刑罰執行完畢后,五年內又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屬累犯,應當從重處罰。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偽造金融票證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確,提請從重處罰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納。其辯護人提出的本案所涉及的偽造的單據不屬于金融票證,及本案以偽造金融票證罪進行定案不妥的辯護意見,經查,本案所涉及的偽造的現金解款單,根據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廳便函(2003)8號《關于銀行現金解款單、對賬單、銀行詢證函性質認定事宜的復函》明確規定,現金解款單應屬于金融票證的范疇。偽造金融票證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金融票證管理制度,客觀方面表現為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的行為,本案的被告人王某實施了偽造現金解款單等銀行結算憑證,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其行為人只要實施了以上行為,就構成偽造金融票證罪。故辯護人提出的此辯護意見,不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不予采納。被告人王某能主動投案,并能配合公安機關偵查,辯護人建議酌情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符合庭審查證的事實,本院予以采納。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依法作出上述判決。